个税问题:安家费如何处理?
【问题描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的第七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免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费”,国家统一规定具体是指什么规定?发放单位的级别,多少金额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有无文件号?假如,医院为引进人才,给予引进的人员一次性“安家费”20万元,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市政府为吸引人才,市政府给予引进的人才20万元“安家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税法对于安家费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有一种实务观点认为,税法第七条与安家费一起并列提及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都与退职离职、退休离休有关,因此这里的退职费只能是与退职有关的退职安家费。这样的解释显然是望文生义,如果真的如此税法早就该明确其单纯是指退职安家费。
目前可以查到的与安家费有关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领域的相关文件又很少。可资借鉴的一份文件是广州市《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规定,对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平均分摊计算。广州地税的规定属于地方性政策范畴,其他地区无法参考,我们建议首先应该取得地方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发布的允许发放安家费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这些规范性文件列支的安家费争取予以免税。
2012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一段时间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其中就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一次性安家费是否缴纳个税。有纳税咨询提出,某单位引进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纳税服务司介绍,我国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纳税服务司还介绍,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规定,可以免纳个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