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这三项服务延长免征增值税时间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分析如下
第一、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这里既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也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鉴于第一季度申报期已经在2020年4月24日结束,多数地区已经完成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目前尚不知道这里所称延缓缴纳所得税针对的具体纳税期间。
第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明确: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但是,上述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也就是说,截止日期本身就没有直接明确,这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就非常爽快地表示要延长免征增值税期间,笔者主张延长到2020年年底。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该条规定与上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免征增值税政策紧密相关。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对该第五条进行解读时指出,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次会议新闻通稿没有提及,但是考虑到会议要求延长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相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上述优惠似乎也有延长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