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中的Bug究竟何时能改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8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和涉农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文件发布了,其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明确的是涉农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明确的是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总体来看,这两个公告只是以前政策的明确,并无太大改动。但是,我们要说的是,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中的一个Bug到现在还在文件中一直存在,估计存在都10多年了,每次发文都不改。而这个Bug不改,又导致每次基层税务机关到银行进行准备金税前扣除检查时,税企双方产生争议,有时往往争议涉及的税额多达几个亿。因此,我们今天这篇文章就是来重点谈谈这个Bug,也期待通过这篇文章的呼吁能够把这个Bug彻底消除掉,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这个政策上的Bug在85和86号公告中都存在,实际是一个问题,为了表述方便,我们就以86号公告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来阐述: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
主要的Bug就是在第二条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和第四条强调金融企业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必须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上,这两个政策规定在一起实际是矛盾的,导致实际征管过程中存在无休止的税企争议,同时也导致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层面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