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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能叠加享受吗

谢华峰 /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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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计抵减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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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有朋友问,如果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其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也必然超过50%。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请问,这是不是意味着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同时符合39号文和87号文的规定,同时享受15%+10%,合计25%的加计抵减?

    这个想法太赞了,但是可能吗?

    在第39号公告出台时,金三系统中的校验规则是这样的:

    1、当四项服务销售额<=0时,不符合校验规则,向纳税人提示:“您取得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不符合政策规定。”

    2、当四项服务销售额>0时,且全部销售额<=0(红字)时,符合校验规则。占比=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服务销售额,其中全部服务销售额按1计算。

    3、当四项服务销售额>0时,且全部销售额>0时,占比=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服务销售额。当占比<=50%时,向纳税人提示“您取得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不符合政策规定。”

    4、当四项服务销售额>0时,且全部销售额>0时,占比=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服务销售额。当占比>50%时,向纳税人提示“您取得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符合政策规定。”允许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在第87号出台后,预计金三系统中的校验规则会作如下补充:

    1、当生活服务销售额>0时,且全部销售额>0时,生活服务占比=生活服务销售额/全部服务销售额。当生活服务占比>50%时,向纳税人提示“您取得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符合政策规定。”允许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2、当生活服务销售额>0时,且全部销售额>0时,生活服务占比=生活服务销售额/全部服务销售额。当生活服务占比<=50%时,看包括生活服务在内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占比情况:

    (1)四项服务占比=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服务销售额。当四项服务占比>50%时,向纳税人提示“您取得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符合政策规定。”允许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四项服务占比=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服务销售额。当四项服务占比<50%时,向纳税人提示“您取得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不符合政策规定。”

     

    虽说87号文件没有明确说明加计抵减政策不能叠加享受,但拭目以待,金三系统不会让您有惊喜发生的。

    谢华峰

    作者
    • 谢华峰 注册会计师
      公众号: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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