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能否通过索取专票来实现抵扣?
中国财税浪子提示:在取得携程平台开具的旅游服务代订机票款的增值税电子普票无法抵扣的情况下,能否通过索取专票来实现抵扣?
提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但是,我们从携程、去哪儿等互联网平台订机票是也会取得这些平台开具的开票项目大类属于旅游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栏标注为6%,我们知道,我们是不能抵扣这部分旅游服务的电子普票的进项税额的,我们觉得有点吃亏,能否向对方索取旅游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这部分代订机票的金额?
中国财税浪子解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最重要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如果向携程等平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时候可以依据现行增值税抵扣制度进行抵扣,我们不妨假设其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但是由于携程等平台依据其具有的旅行社资质,开具旅游服务的专票,专票的税额是依据差额的税基计算出来的,因此尽管可以依法抵扣,但是抵扣金额无法包含机票款的全部金额。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也就是说,无论旅行社给订机票的机构开具一张差额计税,仅开具差额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具一专一普,订票企业所能抵扣的税款只能是旅行社差额计税的税款部分,其实是无法抵扣机票金额对应的税款的。我们不讨论各地系统对这两种开票方式的具体授权或者限制。
比如,山东潍坊高密的高宗老师到外地出差,最近她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课程比较火爆。她从去哪儿网预定了一张价值3240(2180+1060)元的头等舱机票,订票信息显示为机票+其他服务。去哪儿支付给航空公司的机票款是2180元。此处假设,去哪儿选择旅游服务差额计税方式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具体为什么符合政策规定,我们以后会结合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用文章来分析),去哪儿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高宗老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为“*旅游服务*机票款”,税率栏为6%,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3180元,税额栏金额为60元。订票企业自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仅为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