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税务处理武功手册
债权转让税务处理武功手册
第一单元贷款转让
1、债权转让并不必然导致发票开具主体的转移
2、增值税中的贷款=资金贷与他人+取得利息收入(财税【2016】36号)
【案例讨论】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这里的金融商品是指什么?
3、贷款服务的核心特征是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财税【2016】140号)
【案例讨论】股权转让,约定转让方在一定期间内回购,是否属于增值税中的贷款服务
【案例讨论】对赌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构成增值税上的保本?
【案例讨论】投资协议中约定对特定股东具有优先清偿权条款是否构成增值税上的保本?
4、贷款转让不属于增值税中的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36号)
【案例讨论】贷款转让是当作贷款收回,还是再融资?(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贷款为例)
【案例分析】这个奥伊尔公司是什么来头,当年财部税总要联合给它发文
5、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税【2016】36号、税总公告2016年第53号)
6、金融企业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140号)
7、个人购买债权后进行处置,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其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按照平均法(比例法)确认(国税函【2005】655号、国税发【1994】089号)
8、在企业所得税上,贷款利息属于利息收入,债权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第二单元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
1、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两类不良资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9号)
【案例讨论】一份作废文件的再思考:债权转让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2、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相当于“债权更新说”
第三单元信贷资产证券化
1、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转移信贷资产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6】5号)
2、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受托机构管理信贷资产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6】5号)
3、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6】5号)
4、对发售和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6】5号)
5、对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因信贷资产证券化专门设立的资金帐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6】5号)
6、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增值税政策问题(财税【2017】56号)
7、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发起机构设立信托转让、赎回、置换信贷资产均按照转让受让财产处理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财税【2006】5号)
8、信托项目收益当年实现当年分配的暂不征税;当年实现当年未分的由受托机构纳税;投资者取得的已税收益不再重复纳税(财税【2006】5号)
8、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其他服务机构正常依法纳税(财税【2006】5号)
9、机构投资者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应税收入(财税【2006】5号)
10、受托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的信息提供义务(财税【2006】5号)
11、信托项目清算时投资者的处理(财税【2006】5号)
第四单元票据贴现
1、票据贴现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2、票据贴现的贴现机构按照实际持有期间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3、票据贴现的贴现机构按照贴现利息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总公告2017年第30号)
4、票据贴现是否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第五单元票据交易
1、票据交易包含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
2、转贴现从免征增值税到按照持有期间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3、票据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都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贷款服务适用增值税政策
4、票据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是否适用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
第六单元福费廷
1、税法目前对福费廷业务的税收属性未做出界定
2、福费廷业务可以参考票据贴现业务进行增值税处理并开具发票(银协发【2019】156号)
第七单元应收账款转让
1、应收账款的范围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范围的界定
2、项目收益权转让不构成销售无形资产(财税【2016】36号)
3、应收账款转让必然比照贴现业务进行增值税处理吗?一定需要受让方缴纳增值税吗?
4、基于应收账款转让签订的保理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第八单元应收租赁款转让
1、保理不破租赁(税总公告2015年第90号)
【案例讨论】不能将税总90号公告所称的租金债权转让扩大到融资租赁项目转让
2、融资租赁保理的实质还是租赁公司通过应收租赁款的转让向保理公司等外部融资机构融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