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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扣除限额计算的勘误与进一步探讨

赵国庆 /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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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保险
  •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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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昨天我们推送的《三部委联合推行医疗电子票据,大病医疗个税扣除细节明确》一文中,关于大病医疗扣除限额的问题引起了大家讨论,大家关注的焦点在于,当一个纳税人对应多个医疗费用支出主体时(比如妻子的费用在丈夫扣),扣除限额究竟是按8万还是16万。

    对于这个问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首先做出了总体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同时,结合总局12366平台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中的政策问答:

    41.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鉴于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同时,在总局12366答复中进一步明确扣除限额也是分别计算的。因此,基于扣除额和扣除限额都是分别计算的,因此扣除限额不能在不同主体之间混用。

    我们据此完善另外一个案例:

    假设某家庭2019年家庭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金额(患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如下:

    丈夫:20000元

    妻子:60000元

    儿子:120000元

    如果该家庭选择所有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丈夫扣除,具体可以扣除金额多少:

    第一种理解方式:三个人扣除限额合计为240000元,

    丈夫:20000-15000=5000

    妻子:60000-15000=45000

    儿子:120000-15000=105000

    三人合计=5000+45000+105000=155000

    不超过240000扣除限额,因此可以扣除155000

    第二种理解方式:

    丈夫:20000-15000=5000(不超过扣除限额)

    妻子:60000-15000=45000(不超过扣除限额)

    儿子:120000-15000=105000(超过扣除限额,只能扣80000)

    三人合计可以扣除金额=5000+45000+80000=130000

    我们认为,第二种理解方式才是正确的。因为,按照国发〔2018〕41号和总局12366答复,扣除额和扣除限额都是按人计算的,不能在不同人之间混算。

    赵国庆

    作者
    • 赵国庆 国内知名财税专家
      中汇税务集团 全国技术总监 合伙人
      国际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会员)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微信公众号: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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