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未分配利润在股权转让后分配,会不会造成重复缴税?

谢华峰 / 2019-07-25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股权转让
  • 清缴税费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可以明确的是,征税了,计税基础就相应地调增,下一次股权转让时就多扣除计税基础,存在一个时间差,但不会重复交税。

    请问:自然人股权按原值,未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转让。被税务局调增300万元(该金额为被投资企业未配利润按份额计算)。受让方增加了成本300万元,转让方已缴个税60万元。受让方6个月后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300万元,该300万元受让方需缴个税吗?谢谢

    纳税服务中心(福建省局):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受让方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是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问答,问得不清楚,答得不明白,让人不爽!如果让我来问,应该是这样:

    假设自然人老丁拥有股权的原值为A,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为x%,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为C,资本公积为0万元,盈余公积为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M,C*x%=A,M*x%=300万元。现自然人老丁将其拥有的股权以原值A转让给自然人老谢。

    一、自然人股权按原值,未按(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转让。

    1、自然人老丁股权按原值转让应交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原值)=(A-A)=0*20%=0元。

    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该自然人老丁股权转让收入明确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股权比例=(实收资本为C+资本公积为0万元+盈余公积为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M)*x%=C*x%+M*x%=A+300万元。(如前所述C*x%=A,M*x%=300万元)

    这时,自然人老丁股权转让应交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原值)=(A+300-A)=300*20%=60万元。

    3、虽然自然人老谢是以原值A万元受让了老丁的股权,在老谢的账上付出的资金还是A万元。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对老谢而言,这股权再转让时,可以扣除的原值可是(A+300)万元,也就是说老谢受让该股权虽然只付出A万元,但税务局认为转让方老丁已对调增的股权转让收入300万元交过税了,那么受让方老谢再转让该股权时,他的股权原值就要调增到(A+300) 万元。

    二、受让方6个月后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300万元

    受让方自然人老谢6个月后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3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应由被投资企业依法按次代扣代缴股息个人所得税(300*20%=)60万元。

    三、是否造成对同一笔利润分配重复征税?

    1、对被投资企业的300万利润,在股权转让时被税务局认定股权转让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进行纳税调增,按股权转让所得个税补征了60万元;在股权转让后分配这300万元,按股息红利个税又代扣代缴了60万元。对同一笔利润征了两次60万元,会不会造成重复征税啊?

    2、如果将利润分配提前到股权转让前,取得股息红利时代扣代缴一次60万元,而利润分配后再股权转让,净资产就不含这块未分配利润,税局将不调增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可以少交了60万元?

    其实,股权转让也有个“链条”,“上道征多少股转个税,下道调多少计税基础”,对股权转让收入调增300万元,征了60万元,其受让方的计税基础也增加了300万元,这将在受让方下一次转让时实现扣除。不会造成重复征税。如果提前分配了利润,股转时的不征税,受让方的计税基础将不再调增300万元,下一次转让时也只能扣原来的计税基础,不能多扣300万元。

    综上所述,股转缴纳的个税与未分配分回的个税,其实是不一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品目,一个是财产转让所得,一个是股息红利所得,不能混为一谈。但若出现股转收入偏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无正当理由,行使“以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权时,财产转让所得与股息红利所得就有了关联。

    未分配利润是否分配,影响了股息红利所得个税,也影响了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一旦被税务机关以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就影响了股权转让个税,与受让方股权的计税基础。

    可以明确的是,征税了,计税基础就相应地调增,下一次股权转让时就多扣除计税基础,存在一个时间差,但不会重复交税。

     

    作者
    • 谢华峰 注册会计师
      公众号:税政解析与策略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