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中资本溢价转增是否征个税仍为资本市场待解之惑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很多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涉及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么多年来一直是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
对于很多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涉及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么多年来一直是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从目前我们搜集到的相关IPO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来看,对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或股份,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总体来看,大家都没有太大的争议,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例如转增,肯定要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对于何时缴纳的问题,有些地区为了鼓励企业上市,缓解企业在转股环节缴纳个税无现金纳税能力,通过地方性的文件或税务局备案的方式允许这部分个人所得税递延到上市后某个时间(比如取得现金股利或转让股票)后缴纳。
但是,对于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部分,特别是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部分转增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家还是存在很大的争议。就如最近大家看到了,最近三只松鼠(股票代码:300783.SZ)2019年6月3日公布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中伦律所认为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对于资本公积的资本溢价部分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为什么这个问题争议这么多年还是有很大的不同意见,我想,我们需要从现行的税法规定和征税逻辑这两个角度去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