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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储奖金以后还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王骏 / 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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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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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这种情况在目前我国的金融法治环境和利率监管模式下已经基本不再存在,因此新的74号公告直接废止了该项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五条规定: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财税字[1995]64号文是1995年7月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其背景在于当时的税法对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实施免税。答复认为,免税的储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 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 当时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税。

    请注意,该项批复所称的揽储奖金是奖励给储户的,不是奖励给揽储的金融机构员工,而且具有高息揽储的性质,本质上应该按照利息所得处理,但是考虑到不能同意其适用免税优惠,因此进行特殊处理,纳入当时税法的其他所得征税。这种情况在目前我国的金融法治环境和利率监管模式下已经基本不再存在,因此新的74号公告直接废止了该项文件。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仍然要求检查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的问题。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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