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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所在地要求把税款留在当地,建筑企业该怎么办

陶国军 / 2018-11-15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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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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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工程项目所在地要求把税款留在当地,是基于税源归属的考虑,我们都知道,跨地级以上行政区的工程项目需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简易计税的按3%预缴,一般计税的按2%预缴。由于简易计税方式工程项目预缴方法(总分包差额按3%价税分离后再乘以3%)和计算应纳增值税的方法(总分包差额按3%价税分离后再乘3%)相同,一般计税方式工程项目预缴方法(总分包差额按10%价税分离后再乘以2%)和计算应纳增值税的方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同,并且一般计税方式下预缴的增值税额会远远小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额,所以,实践中,工程项目所在地更倾向于要求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把税金留在当地。

    有些地方的政府在要求外来的建筑企业把税款留在当地时,对政策研究的很透,知道依据哪些税收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件来处理,比如建筑企业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应用、提供建筑服务的主体资格,资金结算和发票开具以及进项抵扣等方面的规定,从税务处理角度看,很好操作。

    但是到具体的细节方面,比如谁向谁做授权,谁与谁签订三方协议,尤其是当工程项目已经在进行过程中的时候,比如建筑企业(总包方)与发包方已经结算一部分工程款,发票已经开具一部分的时候,或者,分包方或供应商与总包方合同已经签订,资金已经部分结算,发票已经部分开具的时候,情况就会变得稍微复杂。

    有一种情况,可能是总机构税务机关无法接受的,比如,一般计税的工程项目,总包方垫付资金施工,甲方不拨付资金情况下总包方不给甲方开票(实践中往往是甲方给钱时开票),这种情况下,只要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条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就没有实现。施工过程中,分包的专票和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专票都能及时的取得并进行了认证抵扣,大家想一想,这些专票是不是抵扣了总机构的销项税额,是的,没错。这个时候,突然,工程项目所在地要求把税款留在当地,建筑企业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授权分公司提供服务、开票和资金结算,由于大部分进项票已经在总机构抵扣了,所以,工程项目所在地开具的发票几乎全额(极端情况)税款交到了当地,形成了总机构所在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税源的不平衡。

    当然,这种情况可能会很少,但一定会存在,也有可能成为被工程项目所在地利用的一个策略,把进项税尽量的放到总机构去抵扣,把销项税尽量的放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去缴税,从而实现更大限度把税源留在当地的目标。

    也有的地方政府,对相关政策一无所知,我曾参加过某市某区管委会召开的一次会议,会议主旨是把相关工程项目税金留在当地,本以为会是一个讨论热烈的会议,结果,短短十几分钟,不知所云,草草散会。真想上去告诉他们如何操作能实现他们想要的目标,我虽然有成人之美,但是,还是算了吧,人家又没有主动找你,别显摆自己了。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隔行如隔山,如何利用别人的智慧为自己做事,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陶国军桃子说税

    作者
    • 陶国军 拥有二十年税务系统工作经验,对财税理论与实务有较深的研究和体会。
      微信公众号:桃子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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