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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解答19

王骏 / 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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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
  • 问题解答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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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资管产品在公开市场从事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买卖时,买入时间早于执行日期而卖出时间晚于执行日期的,买入价如何确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产生的浮盈是否可免于征税?

    【问题】 (十九)资管产品在公开市场从事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买卖时,买入时间早于执行日期而卖出时间晚于执行日期的,买入价如何确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产生的浮盈是否可免于征税?

    国财税浪子:依据财税【2017】90号文执行。财税【2017】90号文明确,根据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如果买入时间早于资管产品征税政策执行日期,买入价可以依据上述财税【2017】90号文进行选择,既可以选择原实际买入价,也可以选择2017年12月31日的估值价。特殊性情况下涉及限售股转让增值税的,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考虑。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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