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赛龙代小权逃税案中的税法道道,你真的懂吗?
最近,九江中院对共青城赛龙公司代小权逃税案正式作出二审判决,宣判撤销一审判决,赛龙公司与代小权不构成刑法逃税罪,无罪释放。
对此,很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但这其中,为什么二审会判无罪,其中的税法道道,却没一个媒体真给说清了的。
一审法院是认定2013年赛龙公司偷税93万多,占当年应纳税额的12%,所以依据刑法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二审中,法院采纳了代小权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该应纳税额中需要计算出口退税相关税额。而将出口退税相关税额纳税应纳税额后,偷税金额占当年应纳税额总额不到3%,不足10%,所以不构成刑法逃税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这里的出口退税,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要把出口退税计入应纳税额总额呢?这里的出口退税,究竟是怎么计算应纳税总额的呢?
说到这,我们首先要知道,所谓刑法这里的应纳税额,是指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共计应纳的税额。具体可以参考《偷税常见问题:(三)“因逃避缴纳税款”中的“逃避缴纳税款”何解?》,这里就不再多述。
其次,就是这个出口退税,究竟是怎么回事。
所谓出口退税,其实就是把出口商品所含的增值税全部退还给企业,让商品能无税一身轻的出口,好更容易参加外国市场的价格竞争。
比如一个100万(不含税,下面都默认是不含税)商品,企业买进来时付给上家117万,其中17万是增值税(增值税率17%),然后企业就取得了17万的进项留抵专票,如果想让这个商品无税进入外国市场竞争,则需要按照增值税率,退给企业交的17万的增值税。
当然,在实际执行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并不一定就是按照商品对应的增值税率来退的税,比如上面例子里,可能就会按照13%退税率,这样就退给企业13万,而企业等于是交给了国家17-13=4万,企业为了购进这个商品相当于共付出100+4=104万,这也就是企业商品成本。
上面说的是企业没有在国内卖货的情况下,而对于生产型企业退税来说,如果既有出口,又有国内销售,比如企业出口100万(对应进项税17万),同时企业在国内销售200万(销项税200*17%=34万,假如这200万没有对应的进项)。
这时候,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国家退给企业17万,同时企业国内销售,应交给国家34万。这时候,一退一交,不是麻烦嘛,于是国家干脆说:这样吧,我这17万也不退给你了,你不是要交34万嘛,现在只交17万,另外的17万,咱俩互抵了。
而这个互抵掉的17万呢,在出口退税上,就叫做免抵税额。(具体可以参考《是偷还是骗,这是一个问题!》)
从上面这例子,大家就知道了,哦,原来我这企业应该交34万啊,也就是应纳税额是34万啊。所以呢,大家都知道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吧?这个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就是按照你应纳增值税额是多少,就按多少来算,像上面这个,虽然表面上是只交了17万,但实际上应纳税额还是34万,于是像这个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就按34万来算对应的税。
正因此呢,这个34万,才是一个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同样的道理,对于共青城赛龙代小权逃税案来说,这里的应纳税额,同样要加上当年在出口退税时,抵掉的内销该交的增值税。
所以,共青城赛小龙代小权案里的应纳税额,不是所谓的直接加上出口退还的税额,而是加上出口退税时,抵掉的国内应纳的税额,因为这国内抵掉的应纳的税额,本身就是应纳税额的一部分。
这才是共青城赛龙代小权逃税案中真正的税法道道儿。在这里,有必要说的是,如果不能请上一个真正懂税法的税务律师的话,仅仅一般的律师,估计想把这事说清楚,还真是难度大大了,所以,要是犯了涉税案,还是得找真正的税务律师才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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