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辨析七:不起诉
依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高检诉发[2007]63号)的规定,对于不起诉,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不认定为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责的不起诉,第二类是虽然认定为犯罪,但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的情节的不起诉。
而对于虚开来说,第一类又分为证据不足,或者本就不为刑法虚开的;以及超过刑法追诉时效的。
对于证据不足或不认定为刑法虚开的不起诉这个比较好理解,比如本来公安认为张三是虚开,结果证据方面不足,张三没有虚开,这时候就是典型的证据不足,不认定为虚开犯罪,然后不起诉。
这里主要说说超过刑法追诉时效的不起诉。
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和其他法律的区别是,这个时效是是根据法定刑来确定的,并非一个统一的时长。
一般来说,刑法追诉时效的期限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面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定刑是指违法本身应该量的刑。
比如虚开40万,按最新的量刑标准,在三年以下,那么张三虚开40万,则属于上面第一个时效期限,即5年。也就是说,张三虚开40万税额,5年后,如果仍未发现,则不再追刑责。
而如果张三虚开90万,在三到十年量刑幅度内,则属于上面第二个时效期限,十年后还未发现,则不再追刑责。
具体的量刑幅度,可以参见《虚开辨析五:量刑的双标准与降档》。
这说的是第一类不起诉情形,接下来说说第二类不起诉情形,即构成虚开犯罪,同时也没超过追诉时限,但因为有从轻、减轻等情节,然后不起诉的。
比如张三虚开40万元税款,然后张三自行补缴了税款,同时认罚,并且是张三自首主动交代的,这种情况下,虽然张三构成虚开罪,但由于其自首,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刑罚,这时就可以不起诉。
在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一般来说,在三年刑以下的虚开,如果有免除刑罚的情节(如坦白、立功)通常可以争取到不起诉。
而对于超过三年的,如果是从犯,且有免罚情节,也可以争取不起诉。
除这两个以外,在检察院实务当中,其他情况下,如超三年的主犯,一般想争取不起诉可能性是很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