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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经营权转让:税里乾坤日月长

王骏 /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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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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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关于加油站经营权转让的定性,商务部门的部门规章禁止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确认时,税务当局基于其合法性不足,不认可在加油站整体资产转让环节存在单独的成品油经营权转让收入。

    加油站经营权转让:税里乾坤日月长

    国财税浪子微信公号:这则批复总局自己没有解读,由于不太清楚请示的具体内容,因此引发了朋友圈的热议。

    1、关于加油站经营权转让的定性,商务部门的部门规章禁止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税务当局基于其合法性不足,不认可在加油站整体资产转让环节存在单独的成品油经营权转让收入

    2、这是一则关于加油站转让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批复,从批复案例的内容来看,我们首先发现加油站整体转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似乎很难实现。此前我们试图以加油站整体资产转让(含房地产、加油设备、成品油经营权)连同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原理来争取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有的省是对此予以认可的,现在看来此路不通了。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没有政策依据。

    3、在转让整体资产时不能剥离成品油经营权价值来计算土地增值税,当然我们理解加油站设备类资产还是应当允许单独确定。从批复内容推断,加油站经营权属于禁止转让的标的,那么在计税时也不得将其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转让收入。比如加油站转让价是1亿元,含加油站经营权、房地产和设备,过去加油站转让时会在三者之间做一个分摊或者切割,现在至少经营权这一块你没法分摊了。

    4、批复上述转让时的做法主要是针对土地增值税,至于流转税也就是过去的营业税和现在的增值税还是会有不同的理解。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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