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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

丁坤 / 201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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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转出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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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要转出。对无法划分的进项,要按公式计算转出。

    【案例分享】

    大华供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度11月收取居民取暖费339万元,商业取暖费226万元,入网费41.2万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取得电费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万元。增值税期初无留抵。根据以上业务及数据,如何做出涉税处理及依据,并计算2016年1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理依据】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第(1)小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第(四)项第2点第2款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款计算】

    入网合同约定,入网工程所用电力由甲方负责,所以入网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应提增值税41.2/1.03×3%=1.2万元。

    本月抵扣进项税额=17+3.4=20.4万元

    本月进项税额转出=20.4×339÷(339+226)=12.24万元

    注:本月发生的煤碳和电力的进项,未用于入网工程,所以入网费不参与计算。

    本月应纳的增值税=26-20.4+12.24+1.2=19.04万元

    【品茶论税】

    供热企业兼营免税项目,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享受免税要备案;

    2.单独核算是享受免税的前提;

    3.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要转出。

    4.对无法划分的进项,要按公式计算转出。此项政策原增值税纳税人与“营改增”纳税人又有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丁坤

    作者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省级稽查能手。
      微信公众号:品茶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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