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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

谢华峰 /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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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申报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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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给了4个月的适应期,属期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增值税申报就要按新规程比对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30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原则是由税源管理分局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但对于一些地方办税服务厅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为了不让纳税人跑来跑去,异常处理岗也可以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

    (一)比对信息范围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目前各省都在推”一表集成”,自动归集进销项数据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一主表、三附表”汇总简化为一张“基础数据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异地预缴税款也将进行比对)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二)比对内容

    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票表比对能通过系统强制监控的还行,但是对一些系统比对不符的项目是要移交申报异常处理岗处理,申报异常处理岗人工比对的工作量将是非常巨大,对一些特定纳税人,如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的纳税人就可以“白名单管理”)。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五、申报比对规则

    (一)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申报表填写规则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销项比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601-609的发票不纳入比对: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604“代收印花税”、605“代收车船税”、606“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即征即退若未做资格备案,“即征即退”是为暗项),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2.进项比对。

    (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2)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3)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4)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5)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如附表二第6栏,包括1、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3、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对此系统无能为力,只能人工比对。再如附表二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2%。该项的比对也需人工,因为购进与领用不一定在同一个月份。更麻烦的是第8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申报异常处理岗可能要下户才能核实该栏填写是否正确。)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特别提醒,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要认证,否则会造成重复转出)

    (7)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以前有纳税人就是用“负数”转出来增加进项,少交税款)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特殊规则。

    (1)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票表比对。(白名单管理)

    (2)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一般纳税人按季申报的有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3.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4.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四)表税比对规则

    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实际入库税款。

    (五)申报比对其他规则

    1.税务总局可以根据增值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申报表特定项目设置申报比对规则。(分项目监控)

    2.各省国税机关可以根据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合理设置相关比对项目金额尾差的正负范围。(差几分钱的都给通过)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征收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后续将出台白名单管理办法,授权给主管税务机关按管理实际处理)

    (六)本条第(一)至(三)项比对规则为基本规则,第(四)至(五)项比对规则为可选规则。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上述比对规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管理的需要自主增加比对规则。

    六、申报比对操作流程

    申报比对环节可以设置在事中或者事后,由省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需要进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流程:

    (一)申报比对相符

    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二)申报比对不相符

    申报比对不相符的,向纳税人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

    1.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符合本项第2点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

    2.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3.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4.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期限很重要,不能拖太长)

    七、由于出现信息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形,影响正常纳税申报秩序时,省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应急措施,暂停申报比对。(舆情应对)在突发情形消除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申报比对流程。

    作者
    • 谢华峰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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