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能否处以0.5倍以下罚款?
征管法六十三条规定,对偷税一般是处以0.5倍到5倍以内罚款,那么,在企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特殊情况下,能否处以0.5倍以下罚款呢?
首先,从法理上来说,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处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况,而减轻,即指在量刑幅度以下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偷税如果能够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话,那么就有可能是减轻处罚,即在0.5倍量刑幅度以下进行处罚,即可以处0.5倍以下罚款。
那么,偷税能否适用行政处罚法呢?
有观点认为,征管法是特别法,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不能适用行政处罚法。
然而,按照立法法原则,只有当特别法与一般法存在矛盾时,才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
对于从轻与减轻,除了行政处罚法有规定以外,征管法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法中的从轻与减轻规定,只是征管法的补充,与征管法并不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既然不存在矛盾,自然也不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问题。因此,适用行政处罚法并无不当。
其次,从总局文件来看,《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也就是说,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行政处罚的量刑幅度上,明确规定了从轻与减轻的情况,而偷税属于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的行政处罚,同样适用该文件。
所以,同样适用从轻与减轻的规定,即可以对偷税减轻处罚,处以0.5倍以下罚款。
再次,我们从基层税务机关实际执行来看,对于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执法有立功表现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这些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认为不适用行政处罚法,所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既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也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总之,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总局文件上,还是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需求上分析,都应该适用行政处罚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偷税可以处以0.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