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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北京中心关于“营改增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餐饮业和娱乐业纳税人可否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答复准确吗?

谢华峰 / 201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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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娱乐业
  • 餐饮业
  • 税法解读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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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餐饮、娱乐业的商事活动是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上图是“国家税务总局”公众号发出的业务问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餐饮业和娱乐业纳税人如没有从税务机关领用发票,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的规定,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明确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不需提供付款方相关书面确认证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减轻了资料报送负担。)

    从1024号文可得出几点结论: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2、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有三种情况:(1)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3)外出经营小额代开。

    3、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餐饮、娱乐业的商事活动是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因此,12366北京中心关于“营改增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餐饮业和娱乐业纳税人可否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答复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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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华峰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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