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要的是理科强还是文科好?
文件背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当初进入大学时,就觉得很奇怪,一个班的同学竟然有人是读文科的,也有人是读理科的。参加工作后一直在想,做涉税工作是文科的更有发展还是理科的更强?下面小编讲个小故事,说说阅读理解与数学计算哪个更重要?
有一天,一个税务朋友很郁闷地来找我,说的是最近在对一家建筑公司开展了一个纳税评估,经约谈,纳税人说好同意对购进的已抵扣的钢筋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作进项税额转出,可是过了一个星期,这个纳税人不干了,还带一个税务中介来找税务局说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听了也很惊奇,简易计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这不是很明确的吗?税务朋友说,中介说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中介做的筹划是:所有的钢筋购入不分一般计税项目还是简易计税项目先抵扣进项,然后再将钢筋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三十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在改变用途使用后,可以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小编认认真真地看了第三十条,发现中介理解有偏差,第三十条写的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是除外的。但这个除外不是说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需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该进项税额。而是说此二者的进项税额应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换算公式来扣减进项税额,而不能按照实际成本来扣减。
中介说,那好吧, 我回去算一算,是直接不抵扣还是抵扣后再按公式进项转出哪个更合算?
第二天,中介来了,他说,用于简易计税的,我还是直接不抵扣吧。我公司的造价成本为钢材(含税)占总造价(含税)的成本为15%,假设一年的购进钢材是3510万元(含税),总工程销售收入(价税合计)23400万元。具体为:
(1)1755万元(含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A(工程总价为11700万元(1755/15%=11700价税合计))。
(2)1755万元(含税)用于一般计税项目—B(工程总价为11700万元(1755/15%=11700价税合计))。
第一种方法,用于简易计税的直接不抵扣,进项转出1755/1.17=255万元。
第二种方法,先抵扣后再按公式计算用于简易计税的进项转出,则进项转出=510*(11700/1.03+0)/(11700/1.03+0+11700/1.11)=264.53万元。
很显然的是,由于简易计税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是除以1.03,换算成不含税收入的金额比一般计税(除以1.11)换算成不含税收入的金额更大,免税项目是直接参与公式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换算公式中的销售额是不含税的,那么先抵扣后再按公式计算的简易计税、免税项目进项转出额肯定大于直接不抵扣的金额。再者,36号文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所以动脑筋去做这种筹划是没有意义的。要做好税收筹划先得深入了解税法,阅读理解能力比数学计算能力更重要。
(感谢刘霞老师对本文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