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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企业太神奇了,竟被查出四种价外费用未按规定计税

丁坤 /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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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外费用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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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价外费用”政策的制定也是为了防范企业拆分应税收入,堵塞税收漏洞。

    小丁税官带队对光明供电公司2013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被查企业基本情况:光明供电公司,经济类型: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农村电网及电力供应、电能计算器具销售、电器设备校试;增值税纳税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增值税无留抵;企业所得税地税局管辖。

    在检查“其他应付款”时,发现“其他应付款——电费保证金”有明细37笔。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该科目核算大宗用户在约定时间内,根据信用评价收取的电费保证金。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是否涉税呢?带着疑问,小丁查找了相关文件。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掌握了政策规定,检查人员对37笔电费保证金的合同进行了逐份审核,查明有9笔保证金已超过了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合计金额234万元,应补缴增值税34万元。

    审核“营业外收入”,发现收到“电费滞纳金”11.7万元与“临时用电违约金”35.1万元未提销项税额。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临时用电违约金”为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用户核准了一个期限,对超期并未重新申请的用户征收的款项。同样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对“电费滞纳金”与“临时用电违约金”应补提销项税额。

    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时,发现记载“安装调试费”23.4万元,未提销项税。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此项系在销售电表、电器设备时收取的安装调试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光明公司收取的该项“安装调试费”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上述四种价外费用2013年应补增值税=34+1.7+5.1+3.4=44.2万元。(应按月计算)

    【品茶论税】本案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殊性,但较全面地反映了“价外费用”在企业税款缴纳和税收稽查过程中的重要性。“价外费用”政策的制定也是为了防范企业拆分应税收入,堵塞税收漏洞。

    丁坤

    作者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省级稽查能手。
      微信公众号:品茶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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