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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可强人所难--也说丢失发票处罚

郑大世 / 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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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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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句话,不管是专票也好,普票也好,老板假装丢票,实际卖票,现在,不划算!这种事,除了没吃过猪肉的书呆子,现实里,压根没几个这么干的!所以,你这发票管理办法,专门出这么一条,丢了发票,一律处罚,实际上效用,压根就没您想象的那么大。

    最近,有个老板找大世诉苦,说是自个现在本来生意就差,还遭了贼,这也就算了,结果贼把办公室的保险柜给撬了,正好当时的现金发票都放在一个文件袋里,贼是拿着文件袋就走了。

    这下不仅丢了钱,发票也跟着丢了。你说,本来这就够倒霉的了,结果税务局说老板丢了发票,还要来罚款,老板心里那叫个憋屈啊!

    可是,这事,税务局错没错呢?没错!因为发票管理办法三十六条规定,丢失发票,就要罚款,税务局要是不罚,那就成渎职了,自个就得进牢子,当然只能罚。

    税务局没错,那老板错了嘛?老板按照规定,把发票和钱是同等重视的,都放保险柜里了,该做的保护措施都做了,可遭了贼,那有什么办法,你能说老板有错?老板当然也没错。

    这下,可能有人就说了,老板没错,税务局也没错,那到底谁错了?

    说到错,咱就得要细细说说发票管理办法三十六条了,三十六条原文呢是这么写的:“跨规定的使用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不管你是故意丢的,还是被贼偷的,你都得挨罚。

    可是,这条法律合不合法理呢?这里肯定有人说啦,这条规定都是人家经过立法程序立的法了,怎么可能还不合法理嘛。

    法律界一直有句谚语,学法的那是基本都听过,叫做法不强人所难。这话啥意思啊?说白了,就是咱法律不要求人去因为自己办不到的事情而承担责任。

    打个比方,要是法律规定每个人都得手上戴个表,不戴就罚你款,大家伙正常人当然能做到,可人要天生就两个胳膊都没了的,压根就没手,那还戴个屁表啊?这时候,你还罚他款,公平么?正义么?

    再说的深一点,要是法律规定,咱每个人都得买个月亮,要不然就罚你款,咱谁能做到?做不到,罚你款,可你是真的啥坏事也没干啊,这时候,你心服不?口服不?

    所以说,这法律嘛,在立法时,就得想到一点,不能让人家啥错也没犯,结果还得挨罚款不是?回到开头的例子,你说,作为一个老板,他能决定有没有贼吗?贼又不是他养的!人家丢了钱,遭了窃,够霉的了,结果你还罚人款,让老板承担自己办不到的事情的责任,这公平么?这正义么?

    所以,这么看,这条明显是不合法理嘛!

    上面是说法理上事的,接下来,咱再说说实务。有人看到大世前面说的,肯定会说,发票管理办法这么规定,那也是有原因的,就是怕有人随意丢发票,或者假丢发票,把发票转手卖给别人,造成发票混乱和虚开。

    在这里,大世就得好好和大伙来一块分析分析了,这三十六条对丢发票一律罚款,是不是就有防止发票混乱虚开的功能了呢?

    首先,这发票现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咱先来说专用发票,你就算丢了,或者就算你卖给别人,可是因为发票开票系统还是你自个的,别人拿着你的票,那也没卵用,因为要抵扣,系统得比对,不是人家自个的,压根比对不了,拿在手上就一废纸。

    你说,别人来说,就一废纸,你要是老板,冒着被税务局查,还要花钱登报作废的风险,卖废纸,然后还说假话,说是发票丢了,作为老板,你图啥?图卖废纸的钱?脑子烧了差不多!

    再说说普通发票,现在普通发票也全是开票系开了,手工票是基本没了。而对于受票方来说,想要看发票真假,只要上发票查询系统一查:哦,这发票是张三领的啊,现在发票上面开票方是李四,这肯定是假的了嘛。

    而对于票贩子来说,找你老板收发票,作为老板,你肯定得算账啊:我把发票假装丢了,卖给票贩子,那我最少得花登报声明作废的钱吧?我还得冒风险,万一被税务局查到我是卖发票,那不死定了?常言说的好嘛,风险得和收益成正比啊,冒这么大风险,那肯定得找票贩子要高价啊!

    可人票贩子是傻子么?还高价?做梦呢!反正人家一上网就肯定能查到这票是非法票,这和票贩子自个印的发票有啥区别?上网查一下,都尼马是算假票行列,我还花高价收?不如自个印,也就几块钱成本,划算!

    一句话,不管是专票也好,普票也好,老板假装丢票,实际卖票,现在,不划算!这种事,除了没吃过猪肉的书呆子,现实里,压根没几个这么干的!所以,你这发票管理办法,专门出这么一条,丢了发票,一律处罚,实际上效用,压根就没您想象的那么大。

    好了,一方面,法理上,就不该这么规定;另一方面,现实上,这么么规定,效用也没多少。所以嘛,这条大世建议啊,得改!咋改?

    丢失发票要处罚,但是,老板能提供证据,证明自个依照规定保管了,比如买了保险柜,保管在保险柜里了,就不需要处罚!这样一来,合了理,也服了人心不是?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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