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偷税常见问题:(二)“两次”何解?

郑大世 / 2017-03-22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偷税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偷税被罚两次后,第三次时认缴服罚还得移送公安追刑责

    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那么这里的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中的两次以上该怎么理解呢?

    首先,依据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刑法条文中的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也就是说,上面说的两次以上是包括两次的。

    那么包括两次的意思是不是第一次偷税行政处罚后不移送公安,第二次偷税就要移送公安呢?

    其实,很多人有上面这种理解,主要还是被刑法这二百零一条给绕住了,说白了就是头给弄晕了。

    把开头刑法这一条款咱给他简化下,估计大伙就看的明白了:“偷税认缴服罚不追刑责,但是被两次、三次、四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咱再把这个三次、四次去掉,就变成了:“偷税认缴服罚不追刑责,但是被两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再把他换一个说法就变成了:“偷税认缴服罚不追刑责,但是被两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要是大家还是看不明白呢,再换个说法:“偷税认缴服罚不追刑责,但是被罚过两次后,偷税就算认缴服罚,也得追刑责。”

    再换个说法做总结:“偷税被罚两次后,第三次时认缴服罚还得移送公安追刑责。”

    链接:《偷税常见问题:(一)偷税已受罚且两次内,要不要移交公安?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