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后USGAAP与IFRS 9金融工具差异
摘要
当2016年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第一号及第十三号修订公告分别生效后,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GAAP)将从2018年开始在分类与计量及预期损失模型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间出现更多显著差异;其中第一号修订公告总体仍维持金融资产四分类,而第十三号修订公告所采用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不需按信用风险三阶段预估损失。有全球运营及融资活动的会计主体应全面审阅其是否需要分别按照IFRS及USGAAP进行内外部报告,密切关注各方要求是否发生变化,并且做出相应变革。
背景介绍
尽管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曾经共同致力于制定一套全球通用金融工具财务会计准则,但由于双方未能就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GAAP)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一些重大条款达成一致,二者将在2018年后出现重大差异。
通过研读相关美国会计准则更新公告(ASU, Aounting Standard Update)可以发现FASB修订其准则时比IASB更加保守谨慎。颁布于2016年1月的第一号公告(ASU 2016-1, Financial Instruments—Overall (Subic 825-10))总结了金融工具计量和分类标准的多处修改 。颁布于2016年7月的第十三号公告(ASU 2016-13, Financial Instruments—Credit Losses (ic 326))对金融工具的减值损失与准备做出重大修改,以预期损失准备方法取代现行已发生损失概念。
虽然两种会计准则在衍生品金融工具和套期会计核算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是分类与计量以及减值损失是本文所讨论重点。
分类与计量
在前述两个2016年美国会计准则修订公告和IFRS 9发布前,USGAAP和IAS 39(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都按后续计量类型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后续变动计入损益(FVPL)、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FS)、持有至到期、及贷款与应收款。会计主体持有金融资产目的和能力,及金融工具外在形式,是判断后续计量类型主要条件。
但是自2018年起生效的IFRS 9金融资产分类将新增两个重要标准,即金融工具合同现金流和业务管理模式以代替前述持有目的与能力和外在形式。此外,新老USGAAP与IAS 39和IFRS 9都允许将满足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即行使公允价值指定权。
修订版美国准则仍像现有准则一样金融资产四分类,不过在ASU 2016-01中相关规定生效后,原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将转为FVPL方式计量,而新可供出售类将只包括债权工具。另外,若难以获取权益资产公允价值,则可变通按成本结合或有减值准备后续计量,其中减值准备可以定性与定量估计。而在IFRS 9下,权益工具或以FVPL计量,或公允价值指定为以FVOCI(以公允价值计量,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
在IFRS 9下,合同现金流类型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公允价值指定权三者共同决定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其中根据未来合同现金流是否仅为对金融工具本金和利息的收付可将其分为基本信贷安排(SPPI, Solely Payments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与非基本信贷安排。业务管理模式是指会计主体持有金融资产目的是收取本息, 或出售, 还是二者兼顾。对于业务管理模式为收取本金和利息的基本信贷安排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而对兼顾收取本息与出售的金融资产将以FVOCI计量。FVPL是剩余计量类别,包括初始行使公允价值指定权的非权益类资产、交易类基本信贷安排资产以及上述权益与SPPI类别外的金融资产,主要是非基本信贷安排资产、嵌入式金融资产与衍生工具等。
金融负债
IASB和FASB在金融负债后续计量方面达成一项共识,即由于会计主体自身信用风险变化而导致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利得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非当期利润。
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
尽管FASB与IASB都认为现行已发生损失模型(Incurred Loss Model)计提减值损失太迟太少,而不能够很好适用于金融危机场景,分别发布了CECL (Current Expected Credit Loss)与ECL (Expected Credit Loss)两个预期损失模型替代现模型,但两个预期损失模型仍存在差异并且将对财务报告、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形成显著后续影响。
现期预计损失减值模型(US CECL) VS 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IFRS ECL)
上述USGAAP和IFRS信用损失模式相同点在于都要求根据可获得的过去与现在信息估计信用资产全部生命周期预期信用损失,但两者最大不同在于所需考虑的信用风险事件时间维度。修订版USGAAP按全部生命周期内信用风险事件估算整个信用资产生命周期预期信用损失,而IFRS 9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则根据信用风险三阶段分别计算对金融资产整个生命周期造成的减值损失。两种预期损失模型哪一个更适合实际情况和便于实施还需要结合不同情景具体判断。
在IFRS框架下,信用资产根据其在报告日违约风险被划归三阶段,其中具有低信用风险或与初始确认时相比信用风险仍然处于稳定状态而没有显著增加的资产属于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为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后且不再处于低风险状态也未减值的资产,第三阶段是已减值资产。在第一阶段,需要根据报告日后1年内预计违约事件计算资产全部生命周期预期信用损失。在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将基于整个生命周期内的违约事件计算全部生命周期预期信用损失,且第三阶段还将根据抵扣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净额与实际利率相乘计算利息,但是在前两个阶段,利息收入依据资产全额与实际利率计算。
与此同时,美国CECL模型仅应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信用风险资产,不适用于以FVOCI计量的可供出售类债权资产;而IFRS 9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同时适用于摊余成本和FVOCI类债务工具。在USGAAP下,如果可供出售类资产摊余成本低于其公允价值,简单以二者差额计作减值损失,而无需使用减值模型计算。
再次,最低预期损失金额不同。USGAAP对于可获得信息表明预期损失为零的债权资产允许减值准备为零 ,而IFRS 9则要求预期损失金额必须使用大于零的加权平均数。
最后,在USGAAP项下,购入或源生的已减值资产(Purchased or Originated Credit-Impaired Assets, POCI)初始确认时应记录初始减值准备余额,并且将初始减值准备与购买对价合并计入初始确认总金额。而IFRS 9对初始减值资产无类似要求。
总结与展望
新规定达到生效日期后,修订后的USGAAP与IFRS 9在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以及减值损失核算方面将会出现重大差异,因后者修订而造成的差异更大。其中ASU 2016-1新分类与计量体系将在2017年12月15日生效,而ASU 2016-13之中的CECL模型将在2019年12月15日生效;IFRS 9将在2018年1月1日生效。
需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金融工具分别按照修订后USGAAP与IFRS 9的核算过程与结果将比现行处理方式出现更大差异,因此还要注意利益相关者是否会据此要求改变,例如加强信息披露、对两个准则体系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编制调节表或是认为差异过大而要求全面实施。
对于有全球运营及融资需求的会计主体而言,无论目前适用IFRS还是USGAAP,都应当全面审阅是否存在产生于其本国境内、境外适用或趋同IFRS的国家地区、以及来自美国资本市场或监管机构关于内部业绩评估、财务信息披露与监管报告的不同要求。将来可能的选择方案由简至繁,包括继续采纳USGAAP或IFRS二者之一而不需做出重大改变,选择一种准则体系但同时报告两者之间差异并且做出信息披露与调节,或平行运行两种准则。
参考文献
IFR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 (2014)
ASU 2016-1, Financial Instruments—Overall (Subic 825-10)
ASU 2016-13, Financial Instruments—Credit Losses (ic 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