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IFRS9 金融工具(10)套期对象与套期工具及公允价值套期
4.2.2套期对象与套期工具
4.2.2.1 套期对象扩展范围
IAS 39与IFRS9之中对套期对象的原则性要求一致,都包括已经确认的表内资产负债,表外可套期项目包括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以及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具体属性是被套期对象本身或者派生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变动;现行准则和新准则对于单一套期对象没有原则性差异,都包括金融项目和非金融项目。 其中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很可能)预期会发生的交易[1]。二者都不属表内项目,区别有两点:一、在实质上,确定承诺必须已有合同协议,而预期交易一般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估计很可能发生但尚无合同协议;二、在套期核算时,本币确定承诺适合选用公允价值套期,外币确定承诺可选用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套期,而预期交易仅适用现金流套期;这很可能是由于预期交易比确定承诺不确定性更大,而现金流套期方法下当被套期项目未做表内确认或影响损益时,被归集在权益之中,而非计入损益。 新旧金融工具准则的区别在于IAS 39对于适用套期的风险成分和复杂敞口规定十分严格:如果是对非金融项目的部分风险成分进行套期,IAS39仅允许对其全部风险之中的外汇风险单独使用套期会计,不允许对其他风险成分单独使用套期会计核算。IAS 39也不允许对被套期对象进行公允价值分层套期。对于投资组合,IAS 39仅当其成分个体与组合的公允价值风险类似(成比例变动)时,才允许使用套期会计,这使得IAS 39不适用于股票指数组合,因为股票投资组合之中的成分股票价值变动的幅度与方向大多数时候并不相同。
IFRS 9扩展了可套期对象范围,满足单独确认可靠计量,非信用风险主导等原则性要求之后,非金融项目的风险成分,外币净敞口现金流套期;组合敞口(GroupExposure),即相同性质项目的集合;复合敞口(AggregatedExposure),即需要对冲的初级风险敞口与衍生工具叠加,以及分层敞口都可以作为被套期对象。 在使用套期会计之前,表内敞口套期之前的计量方式的两个极端是历史成本(非金融长期资产负债)和公允价值(FVPL与FVOCI类金融工具),中间情况是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存货)和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摊余成本(传统贷款或债券);表外敞口在表内均无余额,其中未确定承诺为备注项,而预期交易比未确定承诺的不确定性更高,甚至不会作为报表备注。
4.2.2.2 套期工具灵活使用
论述选择作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及其会计处理之前,需要再次明确其在套期前后适用不同计量方式,套期前计量类型参见2.4 金融资产分类框架。套期后根据选择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套期类型、所服务套期对象类型的不同而改变计量类型。 在IAS 39与IFRS 9下,非签出期权类衍生品仍然是首要套期工具;当对冲外汇风险时,IAS 39还允许使用非衍生金融资产负债为套期工具。 而IFRS 9在IAS 39的基础上大大扩展了非衍生FVPL作为可选套期工具的范围,使其得以应用到多种情景。其中,非指定FVPL类权益与混合型金融资产作为套期工具受限制最少;而FVOCI类权益工具不可以用于外汇风险对冲;而且指定FVPL资产类套期工具需要同时满足消除会计错配以及指定目标与套期目的一致这两个条件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FVPL类基础债权工具(SPPI)由于初始确认时有交易目的,因此是否可作为套期工具需要审慎处理。最后,由于自身信用变化而变动计入损益的FVPL类金融负债不可作为套期工具。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套期工具为FVPL类金融产品。
4.2.2.3 套期工具时间相关成本
套期工具与时间相关成本在IFRS 9之中比IAS 39有所不同,这一部分包括期权时间价值,远期合同之中的远期汇率要素以及外汇基准利差,时间相关成本可以再分成与交易相关或时段相关两种。会计主体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将金融工具的时间相关成本作为套期工具一部分或者剥离而与套期工具独立。 在剥离之后,期权的时间相关成本必须归集于OCI之中,再根据是否属于交易相关或时段相关两种情况配比计入损益。其中与交易相关的处理方法类似现金流套期储备,与时间相关的成本需要在套期有效期内合理摊销;若套期关系不再满足,则立即转入损益。 会计主体对于远期和外汇交易的时间相关成本,可以选择类似期权的处理方法。 上述配比方法使得套期工具的时间相关成本均匀计入所影响区间,更符合会计配比原则。
4.3 套期核算
与强调对经济资源现时控制与义务或当期流入流出作为会计确认条件的非套期传统会计相比,套期会计在核算对象与计量方法方面都有很大变化。首先,套期对象扩展到表外要素,例如未来预期交易和表外确定性承诺;其次,套期会计还通过改变套期对象和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的入账时间和计量基础,在不同会计期间调配利润和所有者权益,并且将非金融被套期对象公允价值变动入账。 所以使用套期会计有更高要求,需要遵循前置条件并且监控实施效果,否则由于对套期活动理解不充分导致运用失败甚至会被认为有操纵利润的嫌疑。因此套期文档和政策管理规范之中对套期策略、套期对象、套期工具和套期比率的规定十分重要,不仅是风险管理文档,也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基础,还可以对财务会计人员提供专业支持与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套期活动涉及的知识和复杂程度超出传统财务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范围,所以还需大力学习研究量化风险管理与衍生品知识。在深入具体会计核算前,仍有必要多角度讨论。
4.3.1 FVH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2]。 公允价值套期通过提前确认被套期对象公允价值变动,使得其可以与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得以匹配计入同一会计期间,从而降低利润或所有者权益波动。
4.3.1.1 FVH-套期工具
本小节简化FVOCI与AMC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可能被用于外汇风险套期的情景;仅当被套期对象为FVOCI类权益资产时套期工具按FVOCI核算;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套期工具套期前后计量方式不变,都按FVPL计量,将公允价值变化调整自身账面价值。
4.3.1.2 FVH-套期对象
当套期有效时,公允价值变动在套期对象与套期工具的方向相反,长期趋于抵消。若被套期对象为表内资产负债,将其调整至自身公允价值;除了套期前使用FVOCI计量的权益资产处于被套期状态时继续使用FVOCI计量;其余各种情况下套期对象都以FVPL计量,不论其被套期前使用公允价值还是历史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 当被套期对象是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为负债的表外确定承诺时,需要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做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当确定承诺项形成表内资产或负债时,再调整该表内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账面价值。 另外,若被套期对象在套期结束后为应使用AMC(摊余成本)或FVOCI(公允价值通过权益)计量的金融工具,在套期调整后应该立即重新计算EIR(实际有效利率),并且分别以公允价值的全部或套期调整部分在剩余期限内摊销。
[1]不含括号内(很可能)修饰成分的类似中文参考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九条,英文原文:Firm mitment: A binding agreement for the exchange of a specified quantity of resourcesat a specified price on a specified future date or dates. Forecast transaction: An unmitted but anticipated future transaction. A374 or page 56 of IFRS9 2014 by IFRS Foundation.
[2]中文来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三条。英文原文:(a)Fair value hedge: a hedge of the exposure to changes in fair value of aregnised asset or liability or an unregnised firm mitment, or aponent of any such item, that is attributable to a particular risk and uldaffect profit or lo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