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新购宝马2年使用权,勿忘扣缴个人所得税
10月2日,本微刊发《重磅必看:奖励员工全新BMWX1使用权2年不需缴增值税》 一文,引起大家的广泛讨论, 其中一个话题是否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现就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事宜与广大财务工作者、税务工作者及关心该话题的朋友讨论如下:
案例概况
2016年国庆大假, 北方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总裁尚小二在该公司成立30周年庆典大会隆重宣布,由于该公司员工尚二娃对该公司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特对尚二娃奖励该公司2016年9月新购BMWX1(账列原值44万元)使用权2年(自2016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止)。问该业务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二、实务分析
(一)纳税人免费提供房屋、车辆使用权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49号)规定,福州元洪城举办购物有奖活动,规定特等奖为一套住房的10年免费使用权(10年内可以由中奖者自住,也可出租,10年后归还房子),一等奖为一部桑塔纳轿车的10年免费使用权。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消费者取得了实物的使用权,可以运用该使用权获取收入或节省费用,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所得的表现形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含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所得。因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取得上述住房、汽车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用或出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所获奖品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席令2011年第4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给本单位个人奖励住房、车辆使用权,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总结:纳税人奖励个人住房使用权、车辆使用权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
1.奖励本单位员工,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奖励本单位以外个人,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免费提供房屋、车辆使用权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上文分析得出,纳税人免费提供房屋、车辆使用权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呢?目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但在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1:按照纳税人账列房屋、车辆的折旧额确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观点2:按照市场房屋、车辆的租赁价格确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认为两种确定方式均可,其中第一种确认方法简便,易于税务机关征管。
(三)免费提供房屋、车辆使用权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笔者认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如果奖励本单位员工,应按其计税依据平均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奖励本单位员以外的个人,应一次性按“其他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思考:实务中,难以从单位员以外的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案例解析
本案吉祥公司奖励本单位员工尚二娃新购BMWX1(账列原值44万元)使用权2年,假如BMWX1车按4年折旧,残值1万元,则2年的折旧额为21.50万元,吉祥公司可按21.50万元以24个月平均并入尚二娃”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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