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8岁包工头因虚开发票移送检查机关起诉,虚开发票的风险你又了解多少!
近日一则关于虚开工程结算发票的新闻吸引广大纳税人的关注,28岁的赵某是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包工头,2014年承包了重庆渝中区的一个施工项目。结算劳务尾款时,项目公司财务人员要求赵某开具正规的劳务发票。由于税务局开具发票的税额太高,赵某通过朋友了解到开具发票的其他途径,手续费比税务局要低的多。赵某随后通过该途径取得面额为102万元的建筑劳务发票,并交付项目公司。今年8月份,赵某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东窗事发。该案件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现实中,纳税人虚开发票的动机五花八门,由于对什么是虚开发票认识不清,对虚开发票的严重后果缺乏了解,纳税人虚开发票的事件仍非常普遍。这篇文章杰哥就为大家介绍下什么是虚开发票以及虚开发票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一、什么是虚开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尤为注意,应尽量确保发票的开具符合“三流一致”的原则,即资金流(银行收付款凭证)、发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保持一致,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也必须是同一经济主体。否则,将面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二、虚开发票的风险
1、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对于取得虚开发票的一方,纳税人如果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该笔支出或费用是真实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将面临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纳税人将不得不补缴相应的所得税和滞纳金。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需自行承担。
2、行政处罚的风险
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因虚开发票行为导致少缴税款的,如果被认定为偷税,将面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刑事犯罪的风险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广告业、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