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一般计税方法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确定
2016年10月10日,本微刊登了《您对了没?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得扣减免征的增值税收入》,应很多老师的要求,再次说说一般计税方法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案例概况
重庆如意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20日与重庆吉祥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重庆如意公司将其于2016年6月1日购买的位于重庆市解放碑的一880㎡的商铺出租给重庆吉祥公司,租期2年,并一次性收取房屋租金3,273,600.00元,重庆如意公司如何缴纳房产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二、实务分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产应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重庆如意公司一次性收取同一县(市、区)房屋租金3,273,600.00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24,410.81元,应向重庆吉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24,410.81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3,273,600.00/(1+11%)*11%=324,410.81(元)。
说明:即使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增值税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其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仍然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在房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从租计征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总结:纳税人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扣除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即:
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实际全部租金收入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额。
三、案例解析
根据前文分析,重庆如意公司一次性收取同一县(市、区)房屋租金3,273,600.00元,应向重庆吉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24,410.81元。
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3,273,600.00-324,410.81=2,949,189.19(元)。
应交房产税额=2,949,189.19*12%=353,90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