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对了没?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得扣减免征的增值税收入
案例概况
张三经营部是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2016年8月20日与重庆吉祥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张三经营部将其位于重庆市解放碑的一180㎡的住房出租给重庆吉祥公司,租期2年,并一次性收取房屋租金67.20万元,张三经营部如何缴纳房产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在计征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三、案例解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等文件的规定,张三经营部一次性收取2年的房租67.20万元,月均租金2.80万元,未超过3万元,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免缴增值税。
因此,张三经营部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重庆如意公司应缴房产税80,640.00元。
应交房产税额=672,000.00*12%=80,6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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