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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招投标合同工程报价的确定原则及注意事项

张杰律师 / 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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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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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建筑业应结合“营改增”政策进行标书和合同的编制,如在标书编制中,应根据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在工程报价中按照税前造价和销项税额分别进行编制

    (一)政策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规定: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招投标合同中投标价的确定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建筑企业的工程报价如下:

    税前建筑工程报价=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设备费用+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用+不含增值税的管理费用和规费+合理利润;

    建筑工程报价=税前建筑工程报价+税前建筑工程报价×11%。

    (三)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投标价是含增值税的报价。增值税与营业税有很大的不同,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纳税人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两者在计算应纳税额方式上有所不同等。建筑业应结合“营改增”政策进行标书和合同的编制,如在标书编制中,应根据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在工程报价中按照税前造价和销项税额分别进行编制;在合同签订中,应关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开具要求、结算条款等相关涉税事项,对合同条款中所包含的各项进行明确约定。

    杰哥聊税

    作者
    • 张杰律师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先后任职于国企、政府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律、财务、税务等专业背景及实践经验,业务领域:公司法律顾问、税企争议处理、税务筹划等,能够从法律和财税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综合性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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