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真的是免税吗?
学习出口退税时,很多人说出口是免税,因为出口退税有两种方法:生产企业采用“免抵退”方法,外贸企业采用“免退”方法。在财税[2012]39号中,对这两种方法的解释如下:
“免抵退”: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退”: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单从字面的解释看,出口货物确实是免征增值税,其相应的进项税予以退还,但果真如此吗?
一、外贸企业出口是免税(具体不再叙述,详见7月7号推送的文章,链接:贸易型出口企业进项税能抵扣吗(即出口是免税还是零税率))。
二、生产企业的出口到底是不是免税呢?
1、在1994年以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行的是“先征后退”,什么意思呢?就是出口收入也是要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跟内销业务一起征税的,等拿到报关单后再按退税率申请退税。财税字1995 92号第五条:
在1994年未按照“抵、免、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含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本规定第一条列明的退税率审批退税。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原来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要先征税的,然后再申请退税。这难道还是出口免税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税无疑!
那么后来的“免抵退”又是如何出现的呢?我们还是回到先征后退这个退税办法上来看:由于先对出口货物征收了增值税,企业纳税申报后税款入库。然后等企业取得报关单后,再申请退税,这样税务机关又要在给企业退库。针对一票出口业务发生了两项行为,即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又繁琐操作,因此才有了后来的“免抵退”,即出口业务不征税了,其对应的进项先用来抵减内销业务产生的应纳税额,抵减后其进项还有剩余的再退还给企业。
现行的“免抵退”办法计算公式就是由财税字1995 92号的“先征后退”计算公式推导而来的。“免抵退”与“先征后退”办法唯一的区别在于:在“免抵退”下,其免抵税额等于“先征后退”下实际缴纳的税额。
举个栗子:
某月隔壁老王工厂购入材料取得10000元进项发票并认证,当月内销100000元,出口FOB50000元,征税率17%,退税率15%。
在“免抵退”办法下:
应纳税额=100000*17%-(10000-50000*2%)=8000
免抵退税额=50000*15%=7500
由于应纳税额>0,没有留底,故该月的免抵退税额全部被免抵,应退税额=0,免抵税额=7500
在“先征后退”办法下:
应纳税额=100000*17%+50000*17%-10000=15500
先征后退的应纳税额-免抵退的应纳税额=15500-8000=7500,免抵退办法计算出的免抵额是不是就是实际少交的税呢?这也是为什么财税2005 25号要求生产企业的免抵税额也要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费了。
因此,生产企业的出口并不是免税,而是征税的,只是在“免抵退”办法的计算下,把该本该征税的税额变为了免抵税额。这也是为什么生产企业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而外贸企业却不让抵扣进项税的原因。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1)附表一
生产企业的退税业务销售额填在“三、免抵退税栏”;视同内销业务填在“一、一般计税栏”;免税业务填在“四、免税”。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即出口免税栏只填写外贸企业出口享受退税及免税的销售额和生产企业出口的不退税但可免税的销售额。
那么结论就是: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在退税的情况下,并不是免税,而是征税;只有在不退税不视同内销的情况下才是免税。
还有,关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说的出口货物零税率,指的是适用税率为0%,即其出口不需要计提销项税,但随着下调退税率该零税率已经不再是真正的零税率了,而是按征退差额缴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