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应在何时申报
增值税申报应按其纳税义务时点确认,即达到纳税义务时点的次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但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又有特殊的规定,根据享受的税收政策不同,增值税销售额应按如下进行申报:
1.享受退(免)税的出口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即按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销售额或免税销售额(商贸企业不论退税还是免税都按免税销售额申报)(跨境应税服务按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财务做销售收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2.享受免税不退税的出口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的次月或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办理免税申报。即免税销售额可以在货物出口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免税或者在确定要免税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免税。
若原来符合退税政策,但后期在办理退税时发现达不到退税要求而需要改为免税的,可在确定要免税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免税销售额。
3.对于出口需要征税的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纳税义务时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财税2016 36号第45条的纳税义务时点的规定来判断何时申报征税。
4.原享受退税、免税后期需要改为征税的业务
由于前期已经按退税或免税政策进行了增值税申报的,在后期达不到退税条件而需要改为征税的业务,应按24号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时点(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目前大部分地区都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因此应注意增值税销售额申报与开票相符,尽量别还未开票就申报销售额,以免后续开了发票再冲减出现比对不符还得申请异常比对处理来解锁。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出口业务的销售额应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