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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王骏 / 201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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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赔付
  • 增值税
  •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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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并非基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未发生任何应税行为,当然也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征收增值税。

    关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非被保险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摘自河北省国税局问题解答)

    国财税浪子:

    这个解释很到位,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并非基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未发生任何应税行为,当然也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一条第(二)项列举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这里有的列举行为与应税成为无关,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有的与应税行为有关,税法作为排除性条款将其列举为不征税项目。

    关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征免增值税问题

    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免税政策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增值税。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还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要求,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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