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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王骏 / 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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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营改增综合
  • 保险公司
  • 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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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不是一项销售服务行为,而是一种财政补贴行为。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摘自河北省国税局问题解答)

    国财税浪子:

    这是河北局问题解答中,我少数持反对意见的条款之一。此前深圳国税就也表态该部分手续费按照经纪代理劳务征收增值税。但也有税务局主张开具税率为0的发票曲线救国。我的意见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不是一项销售服务行为,而是一种财政补贴行为。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试想,如果保险公司不履行扣缴义务,税务部门并不能根据服务契约向保险公司追偿违约责任,而是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实际工作中,我们有所谓“三代”,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也指出,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如果将委托代征产生的手续费列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还算有道理,但是将代扣代缴也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似乎还值得商榷。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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