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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王骏 / 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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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促销品
  • 增值税
  •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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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下来看,随保险产品附带赠送的有刀具、行车记录仪、加油卡等多种,无论赠送什么物品,其实都是相当于购买者统一支付了对价,说白了就是买的,压根就不是送的。

    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摘自河北国税问题解答)

    国财税浪子:

    这一规定确实见功力,不是鼠目寸光。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不是无偿赠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从目前了解的情况下来看,随保险产品附带赠送的有刀具、行车记录仪、加油卡等多种,无论赠送什么物品,其实都是相当于购买者统一支付了对价,说白了就是买的,压根就不是送的。河北国税能够坚持这一规定实属难能可贵,君不知近期已经有不少税局将其钦定为应当征收征税。同时,我们理解,保险公司购买上述作为赠品的刀具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实务中现在出现一种新的提法,就是所谓区分价内赠送和价外赠送。认为如果是价内赠送,不影响主货物主服务的价格,就不属于视同销售;如果是价外赠送,在主货物价格之外,那么就需要视同销售。这种提法其实是是而非,并没有清晰地定义,我理解,无论是价内还是价外都是相对而言,关键还是从物、从服务的赠送是依附于主货物、主服务,如果只有销售了主货物、主服务才可以得到赠送,那就不是无偿赠送,仍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

    2016年5月1日开始的营改增全覆盖,删除了原106号文规定的电信积分兑换电信服务、航空运输积分兑换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这个变化应该是一种观念意义上的变化。过去我们认为,积分所兑换的服务也不是无偿赠送的,是由于此前持续接受服务累积的积分转换而来。现在,相关营改增规范性文件制定者似乎有有了一种新的思路,但却又没有直接予以规范,不由我想起来京剧《四郎探母》里边的一句唱词“有一桩心腹事不敢名言”。我个人更倾向于是因为现在的积分兑换越来越独立化,更多由专门的或者专设的积分兑换机构去予以完成。另外,就是积分兑换和源业务并非同时发生。

    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

    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按保险产品的转卖、转销处理,分别计算收入与支出。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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