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集体福利≠职工福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直以来,网上有个惯性思维,认为,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就要作进项转出。
然而,事实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进项转出的规定,很明确是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才作进项转出。而网络上这种将集体福利等同于职工福利的做法,大世认为实属谬误。
首先,我们先来假设,增值税暂行条例立法时,立法者认为集体福利就是职工福利的话,那为什么不直接在暂行条例中写上职工福利,而非得是集体福利这个词呢?
要知道,在2007年企业所得税才立完法,里面白纸黑字的写着职工福利,然后这增值税08年才跟着立法修改,按道理来说,如果真的是集体福利就是职工福利,那立法时完全没必要要单独来个“集体福利”这词,完全可以用“职工福利”这词嘛,这样还可以和企业所得税法里的概念统一协调,何乐不为?
这立法时,专门弄个“集体福利”出来,难不成是当初立法者没事找事?
接下来,再来说说这集体福利和职工福利的区别。要说起区别,有心的呢,可以好好查查资料,大世这里就用最简单的例子来说:比如鸡蛋,你要是在食堂煎了给大伙吃了,这就叫集体福利,你要是发给员工带回家了,就是职工福利。
说完区别,咱接下来再来细细聊下,为什么增值税暂行条例里面,用的词是集体福利而不是职工福利。
说到这,要从增值税的原理说开,听过增值税的,肯定都听说过,叫做最终消费者承担论,所谓这最终消费者,其实就是咱这些个人。
比如我是张三,买个鸡蛋吃到肚子里了,这个鸡蛋里的增值税就最终由我承担了,我就是这个鸡蛋的最终消费者了。
这时候呢,要注意一点就是,作为张三个人,吃了鸡蛋,同时,也没有抵扣买鸡蛋的增值税进项税。其实换句话,你说咱平时个人,哪里有什么抵扣进项税的事?
然后呢,这个增值税呢,最终就是张三给承担了。
再回到这集体福利中的鸡蛋来说,实际上,这鸡蛋在食堂给大伙吃了,和张三自个吃了一样,总之就是消耗掉了,这时候,按着张三吃鸡蛋的处理一样,张三没抵扣,所以,鸡蛋在食堂大伙吃了,也一样的不给抵扣。这里面,这鸡蛋实质上是消耗在了企业(食堂),假如把企业当成张三,就是张三吃了,所以企业是不得抵扣。
这就是集体福利的意思了。
而如果是把鸡蛋送给员工李四,那很明显,这时候,在企业是还没有消耗掉的,李四回家吃了才叫消耗掉,所以呢,企业是肯定能够抵扣这鸡蛋的进项税,同时,还得将送鸡蛋给李四视同销售。
总之呢,职工福利包括了集体福利,但是集体福利不等于职工福利。直接消耗在了企业的,所有权没变的,就是集体福利,得进项转出;送出去,所有权变了的,就不是集体福利,得视同销售。
——《郑大世实务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