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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虚开为何处理却不同?

郑大世 / 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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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发票
  • 偷税
  • 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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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涉及虚开时,如果是纯粹的开票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售和购进,则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定虚开处理;而如果是买票抵扣税款,则应按偷税处理。

    话说大世正干着活,办公室电话滴铃铃的就响了。

    “大世啊,来我办公室一下。”大世一听,原来是稽查局张副局长的电话,放下电话立马过去了。

    “大世啊,最近交市局重大案件审理会的那个虚开案子,证据和法律依据上都没问题吧?”

    “放心吧,张局。要说审案子,这点自信我还是有的。”

    “嗯,那就好,你把案子再看看,明天市局要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

    说到这呢,大世觉得有必要给不在税务机关工作的人介绍一下什么是市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

    所谓市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呢,按现在的规定,由市局局长负责,各个市局业务科室科长为案审会成员。当然,一般小案子都是在咱稽查局自己就审理了,而税款或罚款很大、或者案情重大的,才会交到市局重大案审会审理。

    而张副局长刚说的虚开案子,可以说是咱稽查局这10年内破获的最大虚开案子了。

    这案子其实案情也挺简单:一家企业,先伪造假的海关缴款书,抵扣,再虚开专票给下家。从开票到被发现才半年时间,可是这半年时间里,这企业共虚开金额4个多亿,涉及增值税税款5000多万元。整个企业完全就是空账运转,什么货也没有,虚进虚出。

    这案子怎么发现的呢?这就要说到海关缴款书抵扣增值税的问题了,那时候一般是先抵扣后比对,什么意思呢?说白了就是你有海关缴款书,书面上只要审核通过了,就可以抵扣税款,同时呢,税务局会把海关缴款书通过系统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然后总局再与海关传过来的数据进行对比,看完税证是否相符,这个比对过程一般要4个月。

    这也就造成了企业先抵扣了5000多万元的税款,同时向外虚开了4个多亿,而在4个月后,比对不符,才通过稽查查出了虚开问题。当然,现在早改成先比对后抵扣了,所以要是有看官看到这想干点啥不正当生意,就断了念想吧。

    第二天,大世就跟在张副局长后面进了市局会议室,因为重大案审会参加的都是正科级领导们,而会议桌又只有那么点大,所以大世这种小喽罗是没资格上桌的,做为最了解案情的审理人员,只能找个边边角角猫着了。

    接下来,按正常程序,就是介绍案情了。大世介绍完案情,就是各位科长们发表专业意见了。大世一抬头,发现以前的王主任现在成了王科长,是业务科室的一把手了,轮到王科长发表意见了。

    只见王科长拿起手上的一叠纸念了起来:“这次我们市里能破获这么大的虚开的案子啊,我觉得还是我们局长领导有方,要不是局长顶住压力,一力要破案,也不会有这么大的成绩啊……”

    “那个,王科长对这案子是什么处理意见啊?”张副局长忍不住打断了王科长的领导有方论。

    “这案子案情重大啊,我认为要依法处理,要有理有据啊。”

    大世正想听下文呢,抬头一看,就看到王科长正放下手上的稿子,示意发言完了。透过斜角,大世看到张副局长和自己是一个表情,张张嘴,估计是正打算追问王科长呢。

    这时候,局长突然发话了:“小张啊,我看了下你们稽查局的意见,你们这怎么光罚款,不补税啊,上次开会一个虚开的案子,我记得你们是补了税的,这前后怎么不一致啊?而且你们这么大的案子,竟然只罚款50万元,比上次那个案子还罚得轻,上次虚开的案子我记得可是罚款60万元啊?”

    “局长,是这样的,上次呢是买票抵扣税款,这次是完全没有货物的虚开。具体的,要不让我们稽查局小郑说吧。”张副局长说完扭头冲大世眨了下眼。

    大世知道,这是张副局长给他表现的机会,要说这两个案子为什么不一样,张副局长在法理上是一清二楚的,完全可以自己回答。

    大世瞧着全会议桌的人,都扭过头看着他。“这案子是这样的啊。”大世顿了顿说道:“这虚开的案子呢,一般分为虚进、虚出和既虚进又虚出的纯开票公司。所谓虚进呢,就是买票抵扣税款,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生产经营不符的发票;虚出呢其实就是卖票,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中的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至于虚进又虚出呢,就是通常的开票公司。”

    大世接着说道:“一般来说,买票抵扣,不仅仅构成发票管理办法上的虚开,还造成了少缴税款,构成偷税。比方说上次虚开的案子吧,那企业如果没有买票,那他卖货就应该补缴60万元的增值税,结果他买了票,抵扣进项税款60万元,这样就导致少缴了60万元的税款,所以是既构成偷税,又构成虚开。按照上位法优先,因为税收征管法是法律,而发票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所以一般都定性偷税来处理和处罚。”

    “小郑啊,你这完全解释不通啊,按你那意思,上次那案子是偷税,我怎么记得你们是以虚开罪移送公安的?”局长边思索边回忆,问道。

    “局长,我个人的理解呢,是行政法的归行政法,这刑法的归刑法。我们行政法是定偷税,但是刑法上符合虚开的构成要件,所以我们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虚开罪移送公安也没错的。”

    “你接着说吧。”局长点了点头。

    大世心想,都说局长是学法律的,看样子真不是吃素的,上次虚开的案子离现在都快有一年了,还能记得。

    “今天这个案子呢,企业根本没有货物交易,完全就是纯粹的开票公司,为什么不定偷税呢?因为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在我国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现在这个案子中,这家企业根本没有真实的货物销售,所以自然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既然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肯定也不存在少缴税款了,所以更不会有偷税的可能了。因此只符合虚开发票,所以我们稽查局才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定虚开,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大世继续说道:“至于上面说的虚出,如果一个企业无货,自己开票卖给别人的话,也是同样的道理,只能定虚开,而不能定偷税了。而且我还专门看了好几个全国性的纯虚开卖票的公司大案,还真没有定偷税的。”

    “呵呵,小郑业务不错啊。好了,问题也清楚了,大家还是接着说说今天的案子吧。”局长笑道。

    最终,在一致同意下,这案子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虚开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大世观点:在涉及虚开时,如果是纯粹的开票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售和购进,则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定虚开处理;而如果是买票抵扣税款,则应按偷税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略)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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