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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缅甸第一步: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楚郢 /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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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缅甸
  • 子公司
  • 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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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回答:法律合规与税务最优策划

    缅甸是中国一衣带水的邻邦,它位于中、印两个面积与人口大国之间,南面扼住印度洋出海通道,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位置。同时它地广人稀,拥有丰富的地形和能源、资源,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自改革开放几年以来,缅甸受到国际投资者广泛青睐,更被称为除北朝鲜外地球上最后一个具有开发意义的国度。

    中国企业投资缅甸更具有天然优势:距离近从而使得交通便利,华裔族群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减少合作与沟通成本,两国政府常年密切交往提供稳定的投资支持。

    近两年来涌入缅甸淘金的中国公司不在少数。除了运用上述投资优势之外,投资者还需要准确了解投资信息,包括法律合规与税收策划两方面。对大部分此前没有海外投资经历的公司来说,缅甸法律演变的历史复杂、法系混乱。面对历届政府的繁杂立法,一开始中国企业普遍会感到无从下手。其实只要首先找准了问题,便可以一一将其击破。

    投资者缅甸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如何选择投资实体。

    缅甸公司法下有两种可以选择的投资实体:子公司(apany)与分公司(abranch office)。子公司是一个成立于缅甸的独立于其母公司的法律实体,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义务,母公司受破产隔离的保护。分公司是一个外国公司在缅甸境内的延伸,它是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并非“成立”于缅甸,而仅需要在缅甸“登记”。一个是inrporation,一个是registration,两个词很好地区分了两种实体的本质不同。

    投资者首先会对此感到困扰:我究竟是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回答:法律合规与税务最优策划。

    先说法律合规。规范某些领域的法规要求在该领域进行投资时,投资者必须在缅甸国内设立子公司。只有以子公司形式投资才有资格申请相应的运营执照。例如缅甸电信法规定,NFS(I)电信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是一个在缅甸境内成立的公司。各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与律师确认拟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此类要求。

    更重要的一点是税收策划。就所得税的纳税范围而言,两者完全不同。子公司是缅甸所得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有义务就其全球收入缴纳缅甸所得税,即每个财政年全球净利润的25%。举例来说,如果A公司派员工前往老挝开展建筑工程服务,获得的收入无论是否汇回缅甸,都需要向缅甸国税局缴纳25%所得税。分公司是非居民纳税人,仅需要就源于缅甸境内的净利润缴纳25%所得税。在投资者将利润汇回中国时,选择子公司能有效降低缅甸所得税负担。

    由于目前中国与缅甸之间尚未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以下简称DTA),如需利用缅甸现有的8个DTA下的税收减免,则需要利用这8个签约国之一作为中转国家。其中我们推荐以新加坡作为中转国。

    如上图所示,如果C是一个子公司,C在缅甸境内的利润(如客户是M公司)可以通过服务协议的方式,转移到A公司在新加坡的全资子公司B,而无需让M与C签订服务协议,将利润汇入C后,再以股息汇给A或者B。

    在缅甸和新加坡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简称“协议”)下,如果B在缅甸没有永久居所(PE),则B在缅甸的经营所得无需被源泉扣缴3.5%的缅甸预提所得税。如果C是分公司,协议的税收减免条件不能得到满足,因为根据协议第5条,分公司的存在一般情况下构成PE。反之,C如果是子公司,则不构成协议意义上的PE,则B与M之间的服务协议收入无需缴纳缅甸3.5%的预提所得税,而可以直接汇回新加坡,作为B公司的经营收入,再在年底以股息形式汇给A。

    由于新加坡目前不征收非居民纳税人(A)源于新加坡的股息所得税,这笔服务费收入,实际上只需在B缴纳新加坡公司所得税之后即可转移回中国给A(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通过另一个与A之间的服务协议(未在图中注明),在缴纳新加坡源泉扣缴所得税,或者利用新加坡与中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免除该源泉扣缴所得税后,汇回中国。在理想的情况下,该笔价值500,000的服务收入只需在中国缴纳相应所得税。

    当然,以上税务策划只是很基础的框架性安排,实务中需要结合拟进行交易的内容,以及具体数据进行测算,以确定怎样的安排能最大程度节税。

    作者
    • 楚郢 新加坡某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
      微信公众号:东南亚税法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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