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获取有用决策信息(二)
上期推文对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相互关系作出了具体剖析、对交叉比对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相关联项目进行了阐述、对净利润与经营现金流量之间的调节信息进行了深入剖析(“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调整成因及其影响剖析),本期推文继续对其他调节信息予以具体剖析。
三、关注净利润与经营现金净流量之间的调节信息,深度挖掘有用信息
在“调整信息”中分别设有“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与长期资产相关的折旧或摊销类项目,由于这些项目具有相同的调整成因和计算规则,本文将其并称为长期资产折旧或摊销类项目一并加以剖析。
由于计提各项长期资产折旧或摊销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各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应按期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与此相呼应,在利润表中分别通过“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项目(下称“相关费用类项目”)对“净利润”产生了相应的影响,然而源于各项长期资产折旧或摊销而形成的“相关费用类项目”并未发生相应的现金流出,因此,在“调整信息”中,应作为“净利润”的“加:”计项目予以列示。
需要着重提醒并指出的是,将“调整信息”中的“相关费用类项目”的金额除以各对应项目计提基数(对固定资产而言,指的是固定资产原值)的月加权平均金额(注:可通过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加以计算后获取),就可以计算出财务报表层面实际体现出的各项长期资产年度加权平均折旧率或摊销率(下称“结果1”)。此外,通过企业所披露的各项资产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政策(应换算成百分数),结合企业各该项长期资产内部结构性占比,就可以推算出基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各项长期资产的年度加权平均折旧率或摊销率(下称“结果2”)。如果“结果1”小于“结果2”,通常就有理由判定或怀疑该企业存在长期资产折旧或摊销不足的迹象,也意味着该企业并未严格执行其所披露的会计政策,同时也标志着该企业存在粉饰“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的嫌疑。一旦企业没有严格执行与各项长期资产相关的会计政策,就意味着该企业的诚信度存在较大程度的“瑕疵”,需要引起各类报表阅读者的高度警觉和有效防范。
(3)长期资产处置或报废类项目的调整成因及影响剖析
“调整信息”中设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项目和“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项目,由于这两个项目的调整成因和计算机理基本一致,本文将其合称为长期资产处置或报废类项目并加以剖析。
①长期资产处置类项目的调整成因及影响
伴随《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其应用指南的发布,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形成的损益一并纳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予以核算(注:其他资产包括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此相呼应,官方确立的利润表中相应地单独增设了“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项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具有收益和损失的双重属性,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作为利润表中营业利润计算过程中的“加:”计项目,通常填列的是资产处置收益,如果实际发生了资产处置损失,则需要以“-”号填列。
需要提醒的是,“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所列示的内容实质上属于各项长期资产处置所发生的净损益,如果实际发生的各项长期资产的处置收益总额与处置损失总额之间的差异不大,尽管利润表上列示的该项目金额不大,但实际发生的长期资产处置规模和处置收益或损失金额却远非如此,在利润表分析过程中要注意该项目报表附注中所披露的相关信息,以便更加准确地评判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带来的影响。
尽管“资产处置收益”项目被纳入了营业利润的构成要素,但该类损益的发生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对于该项目所列报的金额,不宜过喜也不宜过悲。但不容否认的是,发生长期资产处置不可避免地会对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产生联动性影响。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出现了围绕相关关键监管指标“走钢丝”的迹象,且“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又“功不可没”时,各类利益相关者对此要高度警觉。
从账务处理过程中,我们不难获悉,“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应按期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相对应地也影响到了“净利润”,但该影响因素所形成的净利润份额,实质上是来自于相关长期资产的结转,并不存在相对应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因此,在“调整信息”中应予以调整。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的是多项相关长期资产处置所发生的损益,加之“调整信息”中所单独列示的项目均被作为对“净利润”的“加:”计项目来加以列示,在“调整信息”中与“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或利润表“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相对应的调整项目就被命名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下称“该项目”)。
顺便指出的是,在分析“调整信息”过程中,要注意比对“该项目”与利润表中“资产处置收益”项目金额间的勾稽关系,以便对财务报表编制是否存在低级的技术性差错加以甄别。
②“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项目的调整成因及影响
固定资产报废所形成的损失或收益被结转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应按期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而“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是一以贯之的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并分别影响到了“净利润”。
从账务处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感知,此类“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来源于尚未通过成本费用加以补偿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结转,该部分“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并无对应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因此,在“调整信息”中,应予以列示。鉴于,“调整信息”中的所有单列项目均被设定为“加:”计项目,与固定资产报废相关的调整事项就被冠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填列)”。
在分析“调整信息”时,也需要注意该单列项目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的综合比对,以便识别该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存在技术性差错。
(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调整成因及影响剖析
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框架下,有多个资产类具体准则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要求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对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做出了具体规范。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为单独设置的损益类会计科目,应按期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与此相呼应,“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也成为了利润表中的构成“营业利润”的单列项目,因而也影响到了“净利润”项目的金额。
尽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到了“净利润”项目的金额,但并不存在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对应的货币资金的流入或流出,因此,在“调整信息”中应予以体现。与上述其他调整项目的列报方式相类似,作为统一的“加:”计项目,在“调整信息”中就被冠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除了并未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带来影响外,也与企业“基本面”无直接关联,但该变动确实影响到了表观“净利润”,只要相关投资未终止确认,相关公允价值的变动就会对企业的利润表带来无法主动施加干预的持续性影响。从企业管理角度而言,管理层应关注相关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趋势,既不应“掩耳盗铃”,也不宜“望梅止渴”。
作为报表阅读者或利益相关者,要意识到公允价值变动具有持续波动性、被动承受性、尚未变现性等特征。
(5)类别间重复因素的调整成因剖析
与筹资活动相关的财务费用以及与投资活动相关的投资收益类属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的构成要素,但在现金流量表中,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分别类属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因而,在计算经营现金净流量时,就不应包含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和支付利息付出的现金,否则就会重复计算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和支付利息付出的现金,同时也无法维系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因此,在“调整信息”中,就需要对净利润中的与财务费用和投资收益相关的份额加以调整。有鉴于此,本文将财务费用和投资收益的调整并称为类别间重复因素的调整。由于“调整信息”中的调整项目均采取“加:”计方式列示,结合财务费用、投资收益与净利润之间的内在影响机理,“调整信息”中分别将其确立为“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列示)”、“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列示)”
需要着重提醒并指出的是,利润表中列示的“财务费用”和“投资收益”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但“调整信息”中的“财务费用”和“投资损失”只能选取收付实现制计量口径,在填列“调整信息”过程中,应注意对计量基础口径的把握。换言之,不能简单地将利润表中“财务费用”和“投资收益”项目的列示金额照抄到“调整信息”的“财务费用”和“投资损失”项目上。
(5)递延所得税调整的成因和影响剖析
从技术层面而言,与递延所得税相关的调整项目,理解起来难度较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下称18号准则)要求必须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来核算企业所得税,既要核算“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以下简称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又要核算“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以下简称为“递延所得税费用”)。
从科目对应关系上而言,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时,“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相对应;缴纳所得税费用时,同时核减了“应交税费”和“银行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就体现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中。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工作中,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费用有可能存在时间差。
由于资产类科目和负债类科目的账面价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存在差异(下称两者差异),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递延所得税费用”是通过两者差异乘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获取的。从账务处理的角度而言,“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相对应。尽管“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按期结转到了“本年利润”科目,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也含有“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因素,但本会计期间并不存在与“递延所得税费用”相对应的现金流出。因此,在“调整信息”中应予以调整。
需要强调的是,在对“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因素予以调整时,应通过与该科目存在对应关系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来间接加以计算。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均是通过各该科目期末累计余额和期初累计余额的差额倒挤出来的,因此需要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期末余额和期初余额来加以判断。
如果“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的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即递延所得是资产减少时,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时,应同时借记“递延所得是费用”科目,此举冲减了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因此在“调整信息”中被命名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为了尽可能减少“调整信息”中的单列项目,当递延所得税增加时,“调整信息”中将其一并纳入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项目,但需要以“-”号填列,这就是“调整信息”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项目“现身”的根本原因。
如果“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的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时,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时,应同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此举冲减了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因此在“调整信息”中被命名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同样基于尽可能简化“调整信息”的考量,当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时,“调整信息”中一并纳入了“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项目,但需要以“-”号填列,这就是“调整信息”中“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项目“诞生”的根本原因。
需要进一步强调、提醒并指出的是,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存在对应关系的科目,除了“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外,还有“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而言,还有可能与“商誉”科目相对应。在本会计期间账务处理过程中,如果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相对应的不是“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就意味着该等情形下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未影响到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因此,在判断“调整信息”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和(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项目时,应格外小心。与此相呼应,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下称《2010版讲解》)(人民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的537页在讲解“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减:增加)”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减(减:减少)”时,均明确指出:本项目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期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其中“分析”二字“意味深长”,具体意涵已在上文加以阐释,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