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系列财务制度个性化要求的共性特征剖析(一)
自2022年6月30日起,财政部陆续发布了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文化事业、文物事业、广播电视、体育事业、科学事业7个行业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下并称为系列财务制度),系列财务制度的发布旨在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以下简称《规则》)落在实处,并借此进一步规范各行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行业事业健康发展。通览系列财务制度有助于找寻或发现各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个性化要求,也有助于从更宽泛的视角体会和感悟分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共性特征,同时也有助于探索统筹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和系列财务制度的有效路径。
一、系列财务制度个性化要求的共性特征剖析
尽管系列财务制度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个性化要求迹象,但在基本概念和框架结构上仍完全遵从《规则》的限定,通览系列财务制度后可以发现,系列财务制度的个性化要求主要体现在财务管理任务、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分类及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财务监督9个方面,现分别加以梳理与阐述。
1、关于财务管理任务的个性化要求
在《规则》提出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6项任务的基础上,高等院校财务制度进一步提出了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3项要求;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进一步要求科学事业单位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文化(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均明确提出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事项。
2、财务管理体制的个性化要求
高等学校(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均将财务管理体制单独成章来加以安排,且均要求执行党委(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比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且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者具有财务管理背景的副校级行政领导,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高校财务制度对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规则做出了规定,此外还对财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以及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撤换做出了程序性的管理要求。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明确财务主管人员应当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且强调中小学校应当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对于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也不得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此外还对食堂的经营宗旨和管理方式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并强调财务部门对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财务活动的统一管理权。
广播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提出,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广电单位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规模较大的广电单位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并明确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及职责按《总会计师条例》执行。
3、预算管理的个性化要求
在《规则》确立的预算编制三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文化(文物、广播)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均进一步提炼出本行业预算编制应坚持合法合规,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五项原则。中小学财务制度中明确要求以校为基本单位编制预算,支出预算按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按经济分类应编列到款,预算和决算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强调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来编制预算草案,应当将批复的预算及时分解落实,明确单位内部预算执行责任,明确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主体及编制原则。广播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要求将绩效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调剂的事项应及时进行调剂,建立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剂和绩效管理制度以此来全面加强预算管理。
4、关于收入分类的个性化描述及管理的个性化要求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规则》仍延续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对收入要素的分类方法,即仍将收入划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笔者认为该分类方法体现了服从和服务于各级财政部门财政总预算管理的需要,同时也将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落在了实处。
(1)收入分类的个性化描述
系列财务制度对收入要素的一级分类仍完全遵从《规则》的规定,所谓收入分类的个性化描述主要集中体现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的明细分类上,具体体现如下:
高等学校将财政补助收入进一步分类为: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将事业收入进一步分类为: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科学事业单位将事业收入进一步分类为:科研收入、技术活动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试制产品活动收入、教学活动收入。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将事业收入进一步分类为:广告收入、收视费收入、节目销售收入、合作合拍收入、节目制作和播放收入、节目传输和发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其他事业收入;将经营收入进一步分类为: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其他经营收入。
体育事业单位将事业收入进一步分类为:体育竞赛收入、体育服务收入、体育衍生业务收入、其他体育事业收入;将经营收入进一步分类为: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其他经营收入。
文化事业单位将事业收入进一步分类为;演出收入、场馆服务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复印复制收入、门票收入、外借人员劳务收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版权授权收入、其他事业收入;将经营收入进一步分类为: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其他经营收入。
文物事业单位将事业收入进一步分类为:门票收入;展览收入,讲解导览收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入,文物保护工程收入,文物修复设计、施工和文物保护服务收入,文物鉴定、审核收入,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版权授权收入,其他事业收入;将经营收入进一步分类为: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其他经营收入。
承上所述,系列财务制度对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所做出的进一步分类,更加贴近了各行业所从事的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的实际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提升算为管用的功效。
顺便指出的是,《规则》同样延续了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对支出要素的分类方法,即将支出分类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系列财务制度均严格遵循《规则》的限定,没有对各类支出做出进一步的分类。笔者认为,系列财务制度之所以并未在《规则》基础上对各类支出做出进一步的分类,是因为事业单位均需按照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进行支出管理的共性要求使然。
(2)关于收入管理的个性化要求
广播(体育、文化、文物)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原则中均强调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并在此基础上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广播(文化、文物)事业单位强调收入要及时入账,且广播和文物事业单位均明确要求不得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违规代存代管资金,防止资金流失。
中小学的收入管理原则中强调:不得设立“小金库”,严禁设置账外账、公款私存;经营收入只适用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为在校生提供课后服务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文物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规则中特别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统筹事业收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入、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
5、支出管理的个性化要求
广播(体育、文化、文物)事业单位的支出管理原则中均强调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强调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中小学财务制度中明确经营支出只适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求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与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明确各类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广播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明确要求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一安排使用,单位业务部门按照财务部门核定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并要求建立健全支出标准体系、合理使用资金、控制支出规模,明确要求成本核算应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指出,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成本核算。
6、资产管理的个性化要求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明确高校持有科研成果的转让、许可、投资及所得全部留归本单位。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明确:对外投资只适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在满足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出借资产;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资产,教育主管部门具有调剂权利;对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明确:由专门机构或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年终前应全面盘点,对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科技成果转让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广播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明确了购置、建设、租用资产的程序性要求,并分别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明确:购入、调入、接受捐赠和赞助的资产在入账及交付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资产价值;接受捐赠的存货,应建立健全台账,严格出入库管理。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明确了购置、建设、租用资产的程序性要求,并分别对银行存款、应收和预付款、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将文物资产进一步划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文创衍生品、标本模型以及其他藏品五大类;从资产管理角度,除了强调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外,还明确要求设置总登记账,且要求总登记账应合理分类,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应单独登记,对于作为藏品、文物资源进行管理的,要及时、准确、完整入账,作为统计和核算实物量的依据,总登记账应确保数量、名称和实物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