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留抵退税?先把进、销项异常解释下(附案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自2022年4月份起,很多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有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递交退税申请后,收到如图的反馈信息:
也有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通知:由于纳税人进项有异常情况,暂不符合退税条件,需要纳税人递交情况说明,进一步确定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甚至有已经退税到账的纳税人也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纳税人对进、销项异常问题提交情况说明,进一步确定是否需要将已经退回的留底税额退回。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其实,这是税务机关借留抵退税政策实施的东风,利用征管系统为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系统对纳税人进行了一次风险排查。通过对纳税人进、销项的数据比对分析,整理出有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再对异常信息进一步核实,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虚抵多抵的问题。
税务机关通过分析调查后,会对信息异常企业得出如下几种结论:
一、纳税人进销项不匹配,可能存在异常抵扣的情况,需要纳税人将非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涉及虚开违法犯罪的,可能要进一步处理。
1、纳税人进项发票涉异常发票,需要进一步落实;
2、纳税人进项发票与企业的正常经营内容不符,需要进一步落实;
3、纳税人进销项内容不一致,某些产品只进不出,某些产品只出不进,需要进一步落实。
案例:近期,广东珠海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分析发现,某中介服务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4.1万元,且存在对外虚开发票疑点。经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确定该企业为一个通过接受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犯罪团伙实际控制的企业之一。
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进销项不匹配,可能存在没有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需要纳税人及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补缴增值税。
1、纳税人某类进项大量结余,没有对应的销项;
2、纳税人进项税额大量结余,销售收入与规模不成比例。
案例:近期,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青岛市源佳木业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现金收款不申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41.39万元,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4.37万元。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与公安等部门加强合作,对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持续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税人同时发生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没有按收入比例计算抵扣,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案例:江西某建筑企业申请留抵退税时,被税务机关告知其留抵税额不符合退税要求,要求该企业做进项税额转出调整。
该企业自成立以来所承接的建筑项目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比例抵扣或者转出,不能全额抵扣。
该纳税人取得的部分办公费用等的进项税额因非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因此不能全额计入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调整,从而影响留抵税额数额。
注:该案例来自“峰光财税咨询群”成员的咨询案例。
四、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不能进行留抵退税。
案例:济南某出口企业申请留底税额退税时,被税务机关告知其留抵税额不符合退税要求,要求该纳税人做进项税额转出调整。
该纳税人为外贸企业,自成立以来所有的业务均为出口业务,且已申报出口退税。但企业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将该企业出口业务取得的运费发票、办公费用发票等对应的进行税额进行了抵扣勾选,形成了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告知,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该纳税人经营期间的所有收入均属于免征增值税且属于出口退税收入,因此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申请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是好政策,纳税人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一定要做好自身的合规,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