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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财税(2016)47号文关于人力资源的税收政策规定存在法理瑕疵,有必要进行修正

张钦光 /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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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人力资源
  •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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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针对上述政策规定,光光哥曾在公众号文章《“人力资源服务”差额发票沦为虚开发票的工具,政策错乱难辞其咎,正确的开票及会计处理方式应该这样子!》对该政策提出异议,也曾在公众号文章《判例:代缴社保系违法,财税政策有误导》向创业者做过提醒。

    光光哥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应该包括“受客户委托代为客户单位员工发放工资和代理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客户只能通过自己的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7号文的规定在法理上存在严重的瑕疵。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发布新版《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办法》明确指出:虚构劳动关系违法,任何企业不得为非本单位的员工缴纳社保

     

    据此,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企业为其客户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 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于此,光光哥提醒财政部、税务总局,47号文的相关规定有必要进行删减修正,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张钦光

    作者
    • 张钦光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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