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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主体适用你~聚光灯下的直播们

张海涛 /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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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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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就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进行了规范。其中尤为大家关注的是对直播发布者(以下简称“直播人员”)的税收问题的规范。

     

    一、直播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直播服务

    25号文规定,对于直播人员以个人名义提供直播服务的,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直播平台”)要根据直播人员的收入性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直播服务,要么是工资所得(个人和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要么是劳务所得(个人和直播平台签订劳务合同)。无论是工资所得还是劳务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后,多退少补,不会导致国家的税款流失。

    但对于直播平台,如果和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要承担不菲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压力;如果和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意味着很难从个人处取得发票(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限制每个自然人每年只能申请2次代开发票,且累计金额不能超过120万元),从而导致该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两种模式对直播平台而言,都意味着不小的风险。于是,部分直播平台就通过成立网络直播人员“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人员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25号文发布后,直播平台的这些方式都被禁止!只要和个人合作(个人提供直播服务),要么按工资所得代扣代缴个税,要么按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二、直播人员不以个人名义从事直播服务

    对于一些收入特别高的直播人员,为了减轻个税负担,纷纷成立工作室(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和直播平台合作,取得收入后,通过地方给予的“核定征收”优惠,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25号文规定,对于直播人员设立的企业或工作室,应(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即:不得核定征收)。

    如果直播人员设立的是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后,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是5%~35%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自然越高。

    如果直播人员设立的是公司,查账征收后,公司需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25%,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分别适用2.5%和5%优惠标准)后才能给个人分红(税率20%)。

    无论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公司,只要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实现的直播服务收入,还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25号文同时规定,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实务中常见的就是“灵活用工”的模式。

    该条规定说明政策不禁止直播平台和第三方企业(如灵活用工平台)合作,但要规范第三方企业的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具体如何规范还需要看实务中税务机关对该类第三方企业如何实施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25号文还规定了“直播平台不得借助第三方企业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两条放在一起,该如何理解?

     

    政策到底是允许直播平台和第三方合作,还是不允许直播平台和第三方合作?

    个中道理,需要各直播平台仔细品味……

    张海涛

    作者
    • 张海涛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
      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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