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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礼为什么是视同销售,不是进项转出?

二哥 /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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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
  •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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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送礼为什么是视同销售,不是进项转出?

    其实有这种疑问的朋友真的不少,包括我自己有时候也想,为什么搞那么复杂?

    买东西送人不就是业务招待嘛,业务招待费核算范围包括什么呢?一般我们发生的宴请、礼品开支都是计入业务招待费处理。

    那么既然是招待费,不管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营改增财税2016年36号文都有规定。

    36号文:

     36号文

    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你看这里说了,购进用于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而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我理解我购进的礼品给客户,也是我交际应酬费,我为什么要视同销售呢?我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核算,不抵扣进项税就完事了嘛。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你还别说,这么一说好像真有点道理,我相信很多朋友也是这么处理的,购进礼品送人,业务招待性质嘛,这个和我们宴请吃饭也没啥区别感觉。


    对于这个问题,确实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这种争议的焦点就是到底送礼是视同销售还是属于交际应酬费按不得抵扣处理?更有甚者还说既要视同销售,同时还不能抵扣。

    而对于这种争议,其实有些税局还专门做出过相应的政策口径答疑。

    比如皖国税函[2009]105号就如是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津国税外[1998]43号 外购商品做为礼品赠送,原则上应该交纳增值税。但要视企业是否先期抵扣了进项税金。若将进项税金进行了抵扣,则应该征税;若没有抵扣进项税金,则可从宽掌握暂不征税,企业可按交际应酬费处理。

    安徽税务的意见就是可以不抵扣进项税,然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天津税务局原则上还是要视同销售,但是也要分情况,从宽掌握,如果企业之前抵扣了进项税,那么视同销售,如果没有,可以考虑按交际应酬处理,不视同销售。

    当然实践中其实很少,至少我没听说过,既要你视同销售,又不得抵扣进项的做法。

    你看,这个问题税务局的理解也存在模糊,并无统一口径,那么如何来理解这个政策呢?政策上说的不是很明白的东西,我觉得为什么给大家分析清楚,所以二哥就从增值税原理的角度给大家详细分析了一下。

    所以我昨天在文章开头的链接从增值税原理分析了一下。

    最后二哥的结论是,对于赠送货物,由于货物本身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实物转移到客户手里),从最终消费上来看,企业并非最终消费者,客户消费了礼品才是最终消费环节,所有赠送环节视同销售是符合增值税原理的。

    这样做在税收上的作用,一方面防止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增值税之所以能否避免或减轻重复征税,就在于环环相接的抵扣机制。如果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则下一环节无法抵扣,链条的中断,会导致重复征税。

     

    很多人没有理解到如果链条中断为什么会重复征税?二哥举例让你看看。

    正常情况下,假如二哥税税念公司送了一辆车给A公司,假设车辆价值100,13%增值税率,A公司拿到车后他直接按原价又销售了(假设购买者就是最终消费者了)。

    那么整个环节,国家只应该收13的增值税。

    送礼为什么是视同销售

    二哥

    作者
    • 二哥 税务学科班;财税工作从业者;会计师,曾在大型制造业央企工作,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税务代理实务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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