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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给员工,公司和员工如何涉税

蓝敏 /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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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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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好公司的待遇就是让人羡慕。

    房子租给员工住,从员工角度看,有两种方式,一是免费住,二是交租金。

     

    不论收不收租金,公司都不交增值税,因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条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收租金是提供租赁服务,不收租金是视同提供租赁服务,故都不交增值税。

    不过这里有一个可能的争议点,因为第十条前面规定是“下列非经营活动”,所以,有些想收税的就这样理解:按市场价格租房给员工,就属于一项经营活动,是经营活动就不属于“除外”的规定,就该交税。

    但这个理解是没有说服力的。这充其量只能说明: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在营改增上理解为非经营活动,并且算不征税的非经营活动。

    注意,这个不交税,不是免税,而是不征税,其区别涉及到了进项的抵扣。免税不能抵扣进项。

     

    再看进项,涉及到不动产,进项金额往往是比较大的。

    如果免费住,公寓就是用于职工福利的福利设施,进项不能抵扣,非常清楚。这个税负还是挺高的。

    如果低于市场价格收租金,并且低于成本,这也是一项福利业务,只不过员工也承担了一部分支出,所以,依然是用于职工福利,进项不能抵扣。

     

    那么如果按市场价格收租金呢?这个行为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就有可扯皮的地方了:

    如果按市场价格收租金,这就不是一项福利业务,而是赚租金的经营业务了,不论征不征增值税,进项都可以抵扣,因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并没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行为进项不能抵扣”之类的规定;

    但如前文所述,《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将向员工提供服务的行为,理解为非经营行为,就可能被某些税务人员理解为:既然是非经营行为,那么就是福利行为,进项就不能抵扣。

    这一观点也是有问题的,就算是非经营行为,也并不代表就是福利行为,通过市场价格租房子,哪享受了福利?只要不是职工福利,就可以扣除。

    只要不是免税、不是福利、不是个人消费、不是简易计税,进项都可以抵扣。房子虽然是员工住,但对纳税人企业来说,却是用于赚取租金。

     

    所以,进项抵扣的问题,是一个敢不敢抵扣的问题,一般来说,是这样的:

    如果企业有本事、有能力,就抵扣,因为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企业担心争不过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用于职工福利进项转出。

    如果经测算,企业认为抵扣进项还划算一些,可以以其它关联公司来从事这一业务,一般计税直接确认房租销项并抵扣进项。

    如果进行筹划,比如既租给员工、又租给外人,这个不动产就不是“专用于职工福利”,进项也就可以抵扣了等。

    总之,正确纳税、聪明纳税,不是一件简单的、随随便便的事,要有思考想法、有实施方案、有风险预案。

     

    然后是所得税,主要是折旧的问题。如果免费,则这属于福利设施,其折旧在福利费扣除;如果收租金,并且确认了租金收入,这与前面增值税进项一样有点复杂。

    一般来说,如果理解为福利行为,就在福利费列支;如果是经营行为,就在租赁成本全额列支;如果是二者兼有,应该按一定标准分配,分别在福利费和成本列支。自行判断。

    所得税政策与增值税政策,不相互干扰。所得税注重业务实质的判断。

     

    还要强调一点,如果公司不是自己直接持有这些公寓,而是将其交给下属的子公司持有、并专门从事这一工作,则在税务上就不属于“公司向员工提供服务”,而是一个纯市场的经营租赁行为,以上建立在公司向员工提供服务基础上的分析全部不适用。

    比如,小米的米公寓,就是一家独立子公司在运作,它为员工提供租赁服务。

    此时,应将该子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分析,计缴增值税。

    按2021年24号公告,如果这个公司向地方政府备案为“住房租赁企业”则可以享受简易计税并按1.5%征收的政策,当然不能抵扣进项。也可以一般计税并抵扣进项,主要看具体的资产与业务情况。或进行筹划。

    如果租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税务有权调整。当然,租赁市场目前的政策走向是压租金、打压市场租金不合理的偏高,所以,适度低于市场价格,税务也是不应调的。

     

    但是,虽然不交增值税,如果是自有房产,房产税还是要交的。

    如果出租,则按租金交,优惠政策是减按4%征收。如果是免费住,则要从值征收,一般是每年原值70%的1.2%。哪个划算,自己需要计算计算。

     

    员工呢?

    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要是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其它形式经济利益”,都要交工资税金的个税。

    所以,如果免费住,则要将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租金市场价格计入工资之中,扣缴个税。

    并且,按个税法规定,这个经济利益没有限定于“从雇主处取得”,所以,不论是工作单位提供的,还是其它关联公司提供的,都构成其它形式的经济利益。提供方有扣缴义务,如果没有扣缴,员工汇算时有纳税和申报义务。

    如果要付租金,但显著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显著低于正常价格,则其差额部分,也是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其它形式经济利益”,也应交个税。

    这些个税交的其实并不冤,想想别个穷公司的打工仔,没有这个好处就得自己掏税后的工资按市场价付房租,所以免费租房、优惠价租房,本身就是分离工资的一项行为,征税才公平。

    当然,如果是按市场价格交租金,或者合理的市场价格,或者政府的指导价格,这就算正常交易,没有取得利益流入,不交个税。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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