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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中进项构成比例的内在含意是什么

蓝敏 /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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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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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与笑口常开朋友聊天时聊到的这个话题。

    财税2019年39号、2022年14号公告,在关于留抵退税的政策中,规定了“进项构成比例”这个概念及其计算和用法:

    进项构成比例=∑(专票+缴款书+完税凭证)进项÷全部进项

    如果有100万进项,可退的只能是100万×进项构成比例。

     

    为什么会有这个概念和公式?虽然财税文件并没有解释,但仿佛很好理解:

    税务机关收取了的进项,才能退给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公式中的被除数,就是税务局收取了的进项税金,亦即是开票方申报了的销项税金,所以,退给企业理所当然。

    与之相反,比如免税农产品抵扣的进项,销售方并没有申报销项,亦即税务局没有收到,自然就不在可退之列。免税农产品的进项,本身就应当理解为一项财政补贴。

    所以,通过进项构成比例这个百分数,让免税农产品进项不能退还。

     

    是这样的吗?显然不是。

    为便于理解,直接上个案例,某公司进项只有专票和农产品收购凭证:

    比如有1000万的增量留抵进项,其中免税农产品进项是500万,进项构成比例是50%,退60%,则退税金额=1000万×50%×60%=300万。

    所退300万进项转出后,进项留抵700万。然后再退一次,按公式,进项构成比例依然是50%,则退税金额=700万×50%×60%=210万。

    两次累计退了510万,已经超过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进项的金额了。

    如果再退第三次,进项构成比例依然是50%,则退税金额=490万×50%×60%=147万,这147万显然全部来自于免税农产品计算扣除导致的进项。

    所以,不能因为进项构成比例这个公式,就理解为:免税农产品进项不退税。

     

    之所以导致这个结果,是因为前次退税时转出的进项,并没有从进项构成比例公式中的被除数里扣减,并且,税务总局在2022年4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中还专门明确,所有转出的进项都不必扣减:

    “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这说明,免税农产品计算的进项,并非不能退税。

     

    可见,所谓进项构成比例,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含义,它就是退税计算公式中的一个参数而已,被心眼多一点的纳税人过度解读了。

    这种政策,就是“程序性税收政策”。即,一切只是一个算法程序,没有原理、没有依据、与实体政策无关。

    这与出口退税政策一脉相承。

    出口为什么要退税?哪些退?哪些不退?并没有法定的规定,也没有实质上的定义,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只是做了一套退税的操作流程,包括一大堆概念、公式、表格和算法,算出来要退多少、就退多少,不要谈它合不合理、合不合法,因为增值税政策本身没有定义出口如何退税。

    留抵退税与出口退税本质上一样的,只是解决一个现金流问题,它俩甚至不应被理解为一项税收优惠,因为增值税条例等政策也没有关于进项退税的规定,退多退少只是计算的结果,而无法去纠结为什么要这样计算。

    反之,《城建税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留抵进项退税可以抵减其计税基础,这个为增值税留抵退税配套的法条,倒可以算是一个法定的优惠,没这个配套,进项退税就是一件吃亏的事。只可惜,它没有包含出口免抵退税,所以出口退税甚至可能导致城建教附税负加重。

     

    结论就是:留抵退税中进项构成比例,没有什么内在含义。当成数学题来做吧。

    蓝敏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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