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则解析及完善建议(一)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10个与增值税相关的明细科目,并要求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10个专栏。尽管《规定》对增值税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报规则做出了具体规定,但理解起来仍存在不小的难度。此外,《规定》的列报规则还存在没有完全呼应会计处理规则的迹象,有必要对列报规则进一步加以完善。本文拟对增值税的列示规则加以解析、对列报规则及相关会计科目设置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具体建议。
一、对增值税列示规则的解析
《规定》要求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10个与增值税相关的明细科目,其中还要求一般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进一步设置10个专栏。通过研读各明细科目和专栏的使用规则,就有助于对《规定》的列示规则加以理解与把握。
1、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和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列示规则
“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和“增值税留抵税额”均反映纳税人已经支付相关增值税额,但尚未准许结转进项税额加以抵扣的情形,其初始确认均通过借记各该明细科目加以体现,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果准许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应分别贷记各该明细科目,如果各会计期末尚存在未结转“进项税额”的情形时,则分别体现在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中,其性质均属于资产类科目。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3个明细科目在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前,尚未正式纳入增值税的计征核算体系,且尚未发生对应的应纳税行为,因此其期末借方余额就不宜纳入“应交税费”项目予以列报。此外,这三个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均不属于资产负债表资产中的单列项目。因此《规定》中要求这三个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实际工作中究竟该列示在哪个项目,均依赖于企业财务人员对这3个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在未来1年以内或1年以上可结转进项税额的金额所做出相应的判断。
2、简易计税和代扣代交增值税的列示规则
“简易计税”和“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其初始确认记入贷方发生额,实际交纳时记入借方发生额,如果期末存在余额,只能体现在贷方,反映的是已经发生了纳税行为而应交未交的金额,因此《规定》中要求这两个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3、“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列示规则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反映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转出多交增值税”或“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以及“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结转的金额。结转自“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其初始发生额体现在借方,该情形下企业的应纳税行为尚未发生;结转自“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其初始发生额体现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在以后期间交纳时,应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该科目期末存在借方余额时,企业的应纳税行为尚未发生,已支付的增值税额体现为资产属性,由于不属于除“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外的单列资产类项目,因此《规定》要求,该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列示在“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具体应在哪个项目列示,需要依据对未来1年以内或1年以上可抵扣金额的判断。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存在贷方余额时,反映的是企业应交未交的纳税义务,其核算内容与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项目的列报内容一致。因此,《规定》中要求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4、“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列示规则
仔细研读“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及其下设的10个专栏的具体使用说明后,可以做出如下判定:
如果“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个明细科目的合计数大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3个明细科目的合计数,这两个合计数的差额反映的是尚待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应交增值税”就存在借方余额,此情形下企业不存在应纳税义务,已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具有资产属性,“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应作为资产类项目加以列报。由于“应交增值税”不是资产负债表中的单列项目,因此《规定》要求该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依据对其流动性的判断分别列示在“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如果“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个明细科目的合计数小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3个明细科目的合计数,这两个合计数的差额反映的是当月应交纳的增值税税额。
如果当月“已交税金”明细科目的金额大于当月应交纳增值税税额的金额,当月就出现多交增值税的情形,月末通过借记“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并结转“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就不存在期末余额。
如果当月“已交税金”明细科目的金额小于当月应交纳增值税税额的金额,当月就出现了“转出未交增值税”的情形,月末通过贷记“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并结转“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就不存在期末余额。
承上所述,在本月发生应交纳增值税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过渡性结转,“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是不存在贷方余额的。因此,《规定》在“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部分就没有言及“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