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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福利费个税风险防范指南

左岸金戈 /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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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利费
  • 税务风险
  • 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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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大家比较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防范,对于个税风险防范似乎并不是那么关注,不夸张的说有的企业压根没有关注过个税的风险。

    为什么个税风险不被大家重视,一则与我国税制有关,我国目前主要是是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助,从保证财政收入,目前征管手段等等考虑,个税还不像间接税一样被关注。二则企业对于个税风险认识不足,虽然和印花税比较起来,会高看一眼个税,但是对于个税存在风险基本处于忽视的状态。三是个税纳税人,普遍的依法纳税意识还不够,甚至有抵触情绪,代扣代缴单位基于多种因素,也无法履行相关税法赋予的义务。

    基于以上三点那么我们就不需要关注个税风险了吗?不是的,随着新个税APP的普及,以及大家对于个税的认知越来越深,个人认为个税风险防范要被提升日程。

     

    新个税后的一两年来,企业财务越来也越发现一个事情,就是员工尤其是离职员工,动不动就在APP上对企业个税问题进行申诉甚至直接举报到税局。申诉一方面是企业没有问题,员工自己对于个税申报认识不够导致。比如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间的关系混淆,认为公司乱扣个税,于是直接在APP上点击申诉,然后企业财务就接到税局电话,严重的企业则要提交一些列资料到税局解释。一方面是员工此前有利用员工身份申报个税,以此进行所谓的税务“筹划”,现在有APP后,员工每月可以及时在APP上看到个税信息,如果与个人情况不一致,反手就是一个申诉和举报。

    对于以上个税风险,我们能够做的,一是加强个税知识培训工作,让因为员工对于个税认识不足,导致的错误申诉和举报不要发生,二是规范严格按照税法执行工资个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但是我们知道个税风险防范除了工资薪金个税,还有其他的风险需要关注,其中尤其需要关注福利费相关个税问题。

    福利费相关个税问题一直属于比较尴尬的位置,企业对此基本认知就是:“哪有天下全税,大家都是这么操作的,按照税法月饼是需要缴纳个税,但是谁家如实按照税法操作了? ” 

     

    但是以我个人经验来说,这也是企业给自己埋下税务风险,且不定时爆炸的风险很高。我毕业入职第一家集团性企业,就发生过这么一件事情。某员工因为与公司存在纠纷,差不多一年时间,从工商、劳动仲裁、法院把企业都告了一遍,都没能告赢,而且员工越告心头的气越大,认为集团在利用特殊单位性质,影响相关部门导致他无法告赢,但是员工把员工福利费没有代扣代缴个税问题,举报到税局时,问题看起来就棘手了。

    那段时间基本每周都要跑一次税局,一会举报人说了,又提供了新的证据,一会税局领导说了,叫法定代表人过来谈话。因集团性质比较特殊,税局方面也知道福利费个税的事情,当时整体环境是怎么样。但是税局说了,举报必查,不管国企还是什么性质企业,没有另外。否则就像举报人说的一样“要投诉税务局不作为,如果在闹大税局领导的乌纱帽也会受到影响”。

    有人会说:“企业只是代扣代缴义务没有履行,以后做好个税宣导工作,如实履行就可以了”。也有人说:“如果员工真去举报了,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接受处罚,然后税局还要去追纳税人他自己的”。但是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现实的困境时,类似月饼个税,可能有的员工上班一辈子,在其他任何其他都没有扣个税过,到你这企业怎么变了?甚至有的员工动不动就说:“我在某某上市公司呆了这么多年,也没见这些要交税的,你是不是搞错了”,如此怎么沟通怎么解释?还是企业自己承担了这部分费用?  还有的就是经常会出现,企业出于自身成本等考虑,和员工协商这部分个税不如实申报,但是一出问题,企业与员工都说不知道这些要扣个税,最后这口锅还不是会计背下。


    一:福利费个税政策解析

    税务风险防范,首先是从政策入手,这里不是直接复制政策,而是基于本企业的业务,对政策进行落地化的解读。

    哪些公司福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先看哪些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找到适合本企业的相关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税法举列式地明确了免纳个税的范围。适我们公司的只有四、五条。1、员工收到的如雇主责任险等保险赔款可以免个税;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个税。

    对于“福利费”这项,那么多福利均可以免征个税吗?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可以免个税的“福利费”进行了定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这说明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才能免税。问题又来了,是不是以“生活补助费”名义发放,就可以免税了呢?因此,国税总局早在 1998 年下发文件进行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 号文件规定: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从国税发〔1998〕155 号的文件可以看出,“福利费”是因困难才给于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那我们放发的非货币性福利就不能免个税了。目前,各地执行来看,税务机关较关注能分摊到个人到头的福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利费个税与实务结合

    以上只是将税收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那么分析之后还要对政策进行细化理解,并对企业出现的各种福利费场景进行提前分析。

    1: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凡是能够按份分配的员工福利,比如高温补贴、中秋月饼等,不论是实物还是现金,一律需要并入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不能够按份分开或者是价值无法准确计量的,比如员工活动,部门员工聚餐等,则无需缴纳个税。但是涉及差旅津贴、通讯补贴等,企业所在地有具体政策的,可以按照政策享受,没有明确政策的,则需要通过沟通、税务风险管理进行落地管理。

    2 :公司员工以外的个人所得税

    2.1 :财税[2011]50 号文规定

    2.1.1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B: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C: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1.2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A: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B: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C: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代收个税限额

    为了保证企划活动的效果,方便操作,一般会对促销活动赠品约定个限额,一般是** 元或者 ** 元。  超过限额的,由顾客缴纳,公司代收代缴。达不到限额的,由公司企划费用自行承担。

    2.3:公关赠送

    各项公关活动涉及的赠送,按照税法要求,需要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4 :外部人员

    外聘人员直接发放现金报酬的,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发票,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借调支援人员发放的补贴,以合理发票报销的无需代扣个税,直接发 放现金的,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税款。

     

    三:福利费相关个税落地制度

    以上从政策条文的实务解析,到政策的场景分析,但是只做到以上两点,还不能算是税务风险防范。要将福利费个税风险防范落地执行,还需要建立相关可操作可执行的制度。

    关于公司各项福利制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明确,为了规范公司个人所得税操作,需要就每一个具体涉税事项,根据政策进行明确。

    以下文字不一定要形成公开的制度,因为毕竟有一些难以说清楚的东西,但是在企业内部可以作为类似制度的宣导,沟通文件。一是要员工知道有这么回事,也有这些规定,否则后续问题税务风险问题,纳税人就说不知道,最后财务背锅呗。二是这些详细的规定,对于一些企业目前完全执行可能存在问题,但是至少相关领导,也要知道这么回事。不这么做,一方面让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有一定的边界,知道风险在哪,知道出问题可以承受的风险在哪,而不是最后一出问题,所有人都说税的事情都是会计在弄,反正我们都在不知道;一方面在专业性方面,既能让会计人对于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还能让企业尤其是老板层面。

    以下各项福利费涉及个税政策,总体原则就是,对于党政机关来说,有规定可以按照规定执行,比如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财政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直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可以根据政策执行。对于企业来说,分为两种情况。一个就是所在地税局出台了各项福利费(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差旅费补贴等)政策,那么政策内不需要缴纳个税,超过政策标准按照规定缴纳个税。一个就是所在地税局并没有出台相关文件,可能有的地方参照公务员标准,有的就直接按照个税政策需要缴纳个税。所以读者在看以下文字时,需要从本条原则去思考。

    (一):出差相关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1. 出差住宿补贴

    根据《出差管理办法》,员工出差不向公司报销住宿费用的,公司按照每晚**元人民币向员工发放住宿补助。

    出差住宿补贴应采取两种发放方式:

    报销方式:凭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餐费、交通费、住宿费发票报销。

    并入工资发放:若无法提供发票,计入工资薪金合并发放,扣缴个人所得税。

    2. 出差津贴/补助

    根据《出差管理办法》,员工出差期间给予出差津贴以报销餐费,同时公司不再发放出差期间的餐补。内地出差津贴为每人每天补助*元或* 元人民币。

    出差津贴应采取两种发放方式:

    报销方式:凭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餐费发票报销。

    并入工资发放:若无法提供发票,计入工资薪金合并发放,扣缴个人所得税。

    原则: 有人会说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差旅费津贴不需要缴纳个税,但是实务并不是如此,一般来说,所在地税局有政策的,按照政策执行,没有政策的可以沟通的,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否则需要缴纳个税。

    举例: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

    一、差旅费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二、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 出差其他

    其他《出差管理办法》提及的合理的出差费用,如城市交通、住宿、交通工具,凭实际发生的发票报销。

    (二):员工福利相关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1. 午餐补助

    根据《员工福利管理制度》规定,无员工食堂及协议商户等可供就餐的单位,按地区物价水平差异给予**元的午餐补贴。

    发放方式:

    发放餐券/卡:直接发放餐券或者提供员工餐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报销方式:凭餐费发票报销。

    并入工资发放:非发放餐券或实报实销方式的,计入工资薪金合并发放,扣缴个人所得税。

    说明:注意此处是午餐补贴/补助,不是误餐补助,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 通讯补助

    根据《员工福利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为员工每月发放通讯补助。

    发放方式:

    提供办公手机:提供办公手机的,公司福利政策允许范围内部分报销,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报销方式:凭通讯费发票报销。

    并入工资发放:计入工资薪金合并发放,扣缴个人所得税。

    特别说明:具体结合当地政策,是否有相关通讯费补贴个税规定。

    各地政策举例:

    A:《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条款有效)  二、个人所得税(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B: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函 省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2013年11月14日  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 2013.11.1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省局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请示省政府,在省政府批复前,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C: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甘财税法〔2018〕15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通讯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且仅限一人一号。

    3. 过节费

    根据《员工福利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在节日为正式员工发放的过节费。

    发放方式:

    并入工资发放:计入工资薪金合并发放,扣缴个人所得税。

    报销方式:

    4. 其他补助

    根据《员工福利管理制度》规定,其他相关的员工福利,包括:高温补贴、生日贺金等。

    发放方式:

    并入工资发放:计入工资薪金合并发放,扣缴个人所得税。

    报销方式:

    特别说明:高温补贴个税政策,一般来说,企业发放的高温补贴或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不属于免税所得,应计入工资缴纳个税。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税。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暑降温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税。

    举例:个别地区有免税规定,具体看当地政策规定,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三条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 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补助及特殊奖励相关个税问题

    董事长嘉奖、嘉奖、创新高奖、当年盈利奖等其他特殊奖励

    发放方式:

    根据公司现有政策,与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其他所得应合并到工资薪金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各类奖金相关个税问题

    对于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车补相关个税问题

    关于车补个税,一般大家都知道用“私车公用”模式进行安排处理,但一般来说,无公车配置人员享受车补的级别及额度,按照《***有限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及办公室提供的《任职及车辆情况表》直接按各级别限额计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5.1 无公车配置,如员工愿意将私车提供公司使用,应以通用签呈形式提前报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以实际发生公里数,按* 元/公里进行补贴,凭票报销。或者进行签署公车私用协议,按照财务部统一安排操作。

    5.2 对于无公车配置员工私车公用报销财务部审核时需注意以下几点:要求申请人取得正规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发票内容为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发票抬头必须为日常工资支付单位的公司名称全称

    5.3无公务车配置人员享受车补的税务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人(包括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采用“公车私用”统一安排,则见财务部具体规定执行。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于无公务车配置人员享受车补,集团内各公司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公务费用标准,扣除公务费用后合并到“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按车补全额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当地省局出台新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六):特别事项

    1. 以降低税务风险为前提,对上述福利,当地有政策的,根据政策执行,否则按现有方式选择并入工资计税或者实报实销。

    2. 需注意,实报实销方法存在一定程度的税务风险,如果按上述操作,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及税务监管环境综合考虑。

    3. 个别省市对员工福利出具了地方政策,集团内各公司执行时可根据地区政策执行。

    4. 此指引仅作为内部管理文件,内部沟通使用,不作发布。因为很多东西上不了台面。但是这些风险缺真实存在,所以也需要管控。

    左岸金戈

    作者
    • 左岸金戈 职业数豆师,修炼数豆技能,成为数豆职人。 微信公众号:数豆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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