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出口企业如何收汇才符合退税要求?

王术芳 / 2020-12-29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出口退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出口商品,有三种出口模式:自营出口、代理出口、代办退税出口。

     

    出口企业在收取外汇货款时,应根据出口模式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汇方式:

    1、自营出口

    根据汇发(2012)38号和汇发(2020)14号所归的的“谁出口谁收汇”政策,自营出口的应由出口企业自行收汇,即由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收汇。自营出口的货物由出口商凭报关单申报退税。

    2、代理出口

    根据汇发(2012)38号和汇发(2020)14号所归的的“谁出口谁收汇”政策,代理出口的货物,必须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以直接转付外汇给委托方,或者结汇后支付给委托方人民币货款。代理方需向委托方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凭代理出货物证明申报退税。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显示代理公司,生产销售单位显示委托企业。

    3、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规定,符合35号所规定的生产企业,自产或外购符合视同自产的货物,在委托给综服企业代理出口时可约定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即由综服企业出口,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给综服企业,由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综服企业收取外汇后结汇支付给生产企业。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显示综服企业,生产销售单位显示生产企业。

    上述收汇应从客户的境外账户、境内的OSA/NRA/FT账户收取外币或跨境人民币;销售给特殊区企业并报关运入特殊区域的,从特殊区域企业收取外币或人民币都可以。

    另外,根据汇发(2020)11号、汇发(2020)14号的规定,出口货物可由综服企业代办收汇,即以前所说的虚拟账户收汇,出口企业自营出口模式下,客户支付外汇货款时并不是直接支付给出口企业的而是支付给综服企业在境外开设的境外账户或境内开设的离岸或非居民账户(开户时又分出很多虚拟账户,客户看到的还是出口企业的账户,实际上是综服企业的),这样客户支付货款后,是支付到综服企业的境外账户中,然后出口企业再提现,提现时,由综服企业的境外账户或境内非居民账户支付外币或跨境人民币到出口企业账户中,这类收汇也符合退税要求的。具体参见:出口企业注意:这种收款方式也符合出口退税!

    王术芳

    作者
    • 王术芳 海关总署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聘讲师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
      全球贸易通外贸微学院联合发起人
      某进出口集团财务总监
      河南豫满全球跨境电商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微信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