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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个人所得税重大利好!

张海涛 / 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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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
  •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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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从2021年1月1日起,给予更加便利的个税申报政策(以下简称“便利政策”)。

    2020年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个人”),从2021年1月1日起,给予更加便利的个税申报政策(以下简称“便利政策”)。

    如张三2020年1-4月,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均不低于1万元,减除各项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从5月开始,每月收入均在3000元左右,全年合计未超过6万元。

    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张三年度收入不均衡,在个别月份收入较高,但在其他月份收入一般,就会出现提前纳税,年底再退税

    按照19号公告的规定,从2021年开始,对于类似张三的情形,由于年度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张三无需提前纳税。

     

    对于上述便利政策的应用,实务中需要把握几个关键点。

    一、个人任职及工资薪金收入要求

    按照19号公告的要求,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要想享受上述优惠,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李四2020年5-12月在A公司任职,则李四在2021年就不能适用该便利政策。

    2、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王五2020年1-12月在A公司任职,2021年1月1日开始在B公司任职,则王五王五在2021年就不能适用该便利政策。

    3、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任职的单位在2020年发放2019年的年终奖,且把年终奖个税的纳税年度申报为2020年,则计算2020年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是否超过6万元时,需要把该年终奖统计在内。

    同理,由于年终奖对于每个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使用1次,该员工2020年的年终奖也只能在2021年发放并申报为2021的纳税年度。在统计2020年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是否超过6万元时,不需要把该年终奖统计在内。

     

    二、个人任职及劳务收入要求

    按照19号公告的要求,取得劳务报酬的个人要想享受上述优惠,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3、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上述三个条件的原理和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原理一致,不再赘述。

    需要注意的是,哪些人员属于为单位提供服务,但取得的却是劳务报酬的情况。

    按照19号公告解读的规定,实务中常见的,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包括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

    除了上述人员之外,还有一类人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从2020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因此,实务中取得劳务所得,可能享受上述个税便利政策的人员包括三类人员: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由于累计预扣法从2020年7月才开始,理论上讲,学生享受上述优惠最快也要等到2022年才可以)。

     

    三、例外情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符合19号公告所规定条件的个人,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通常是任职单位)与纳税人(个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不适用19号公告的便利政策。

    1、扣缴义务人(任职单位)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

    2、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如买房、买车等需要);

    3、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

    张海涛

    作者
    • 张海涛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
      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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